【菜科解读】
“狗离人有5米多远!”江苏南京,一宠物店员工牵着一条泰迪出门,刚走出门口时,一老太太摔倒,两者相隔了5米远。
事发后,老太太将宠物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余元。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
事发时,83岁的老太太朱某,走到宠物店门口,碰到店员牵泰迪出门。
泰迪先跑出门口,店员在后,虽然牵着绳子,但是泰迪突然立起的行为,使其受到惊吓,进而摔倒。
事发后,朱某住院医治,经医生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后做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住院了一个多月。
出院不久,朱某就到一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朱某伤势达到了9级伤残的程度。
(伤残最高为1级,最低为10级。
)
随后,朱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将宠物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宠物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1844元。
这一次,打了两场官司,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观点有巨大的不同,但结果极为相似。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泰迪离朱某5米远,事发时宠物店员工有牵绳,泰迪狗不可能咬到朱某,而且泰迪犬不是烈性犬,就算它突然立起,也不存在吓到他人。
调查显示,朱某家与宠物店并排而立,原来路上是平坦的,后来朱某家对路面硬化改造,导致朱某家的路面高出宠物店,两者之间存在落差。
而事发地点,正是有落差的地方。
一审法院认为,宠物店一方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对朱某进行补偿,而补偿的金额是5万元。
民法典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宠物店和朱某都没有过错,法院依照公平原则,让宠物店分担了5万元的损失。
收到判决书后,宠物店一方表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宠物店赔偿,应该按照动物致害纠纷审理此案。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看到这一条,相信很多朋友心里已有不好的预感了,从上述条款来看,宠物店要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朱某13万啊。
但是,这一条还有一个但是条款。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以朱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为由,判朱某承担40%的责任,宠物店承担60%的责任。
131844元的60%,也就是79106元,法院让宠物店在判决生效10日之内,把赔偿款给朱某。
事发地点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人看到,民事诉讼又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审法院为何会判宠物店赔偿呢?
朱某一方,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
事发后,民警把两方叫到一起,对此事做了一个调解。
宠物店员工认可,朱某是在泰迪站立的时候摔倒的,并且在上面签了字。
这一则案例又一次告诉我们,不管何时,字都不能乱签,因为一个签字,将影响整起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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