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参考2篇【精华】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1-25 点击数:
简介: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参考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 xx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xx 月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参考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 xx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年xx 月xx 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xx 执行字第xx 号《执行裁定书》。

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 所有的 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 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和 民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 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

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

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 年 月 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

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民初字第 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

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综上所述,异议裁定书否定生效民事判决书已认定的车辆所有权和车辆抵押权的归属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参考2

原告:xx, 被告:xx, 被告:xx, 第三人:xx, 第三人:xx

诉讼请求:1、请求对执行标的物中止执行;

2、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标的物15年的租赁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第三人张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4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张无力偿还,x年初张将其位于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的门面房租赁给宗以抵偿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租赁期限为15年(自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张因借款担保被起诉,xx中院执行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原告提出执行异议,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菏执异议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宗关于其与张签订帝都花园B区第13、14、15号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将该房产转租的说法与本院调查的情况不符,宗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案外人宗异议。

原告认为此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A、宗与张签订的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

裁定书对合同效力没有任何说明仅以与调查情况不符驳回异议显属错误,人民法院应居中裁判,仅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查,显然违背司法公正。

B、裁定书认定事实有误。

a、x年10月22日,工商登记显示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原因分析说明:x年张与宗签订《租赁协议》前,双方共同经营“百岁商务酒店”,因为需要支付房产税,所以办理了张xx名下的工商执照。

但所有的装修,运营及手续的办理均是宗所办理,并且“百岁”品牌的签订系宗所签,所有的账务均系宗确认签字(酒水的合同、青菜、物业等)。

有多人可证明是宗经营“百岁”酒店,“百岁商务酒店”在西关设有分店,也系宗与他人签订合作合同。

“百岁商务酒店”除工商登记显示张外其他事张均没有参与,裁定书的认定显然片面。

b、裁定书涉及“老城故事饭店”中孙与张签订的合同是宗委托张签订的,孙为了办理执照需用房东张身份证、房产证,并工商要求带与房东张租赁合同才可办理。

孙与宗协商,宗同意并通知张签订的。

孙签订的合同是与宗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经理刘签订的,也是宗让孙与刘刘签定的。

最能够说明问题的房租是给刘与宗,房租没给张,所以裁定书认定错误。

c、魏与张合同也是魏先找宗,当时宗不在家,宗让张与魏签订的合同。

以上所述均有多个人证可以证明,并有物业、卫生、地税等部门均可调查。

C、宗有证据可以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

涉案房屋的电话交费单据显示宗,因经营“百岁商务酒店”的需要,宗与隔壁邻居签订一间房屋的租赁合同,先一楼经营服装叫爱的小屋,二、三楼仍由宗租赁使用。

另有其他证据印证宗与张租赁关系的存在。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十月七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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