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申诉状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1-25 点击数:
简介:申诉人:肖荣刚,男,36岁,汉族,贵州省瓮 安县人,住瓮 安县雍阳镇岩孔村范家院组3-2号,电话:15286257338。

被申诉人:苟兴莲,女,33岁,汉族

申诉人:肖荣刚,男,36岁,汉族,贵州省瓮 安县人,住瓮 安县雍阳镇岩孔村范家院组3-2号,电话:15286257338。

被申诉人:苟兴莲,女,33岁,汉族,贵州省瓮 安县人,住址同申诉人一样,电话:18798287099。

申诉人肖荣刚因离婚一案,不服瓮 安县人民法院(20xx)瓮民初字1370号判决。

现依法申诉如下:

1、申诉人和苟兴莲同是一个村民组人,于20xx年登记结婚,婚后20xx年3月3日生育女儿肖碧青, 20xx年9月7日生育儿子肖碧华。

2、申诉人和苟兴莲婚后因家住农村,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申诉人外出打零工来补贴家用,20xx年4月18日因工作不小心,被预制板倒来压成重伤,至今还留下后遗症,而苟兴莲在我重伤未愈期间出走,完全不管我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确与别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并怀孕(县计生服务站有敬兴莲的怀孕笔录作证)。

3、苟兴莲离家出走后,和陈庆奎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并怀孕,雍阳镇计生服务站在20xx年10月份 在平定营抓到过,和陈庆奎都有记录留在计生服务站里为证。

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而苟兴莲却说申诉人又赌又嫖,不知是苟兴莲行为不检点还是申诉人不顾家在外乱 搞。

并多次向法院提出和申诉人离婚,瓮 安县人民法院以(20xx)瓮民初字1370号民事判决申诉人和苟兴莲离婚,申诉人不服而提起上诉。

4、瓮 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没有任何调查就通知申诉人开庭审理,没有问申诉人有什么要求下就直接下判决书,不知哪条法律可以没有经过调查就可以审理开庭?

5、本来申诉人都想服从一审判决。

可是苟兴莲出庭后大骂申诉人,说想问她要钱门都没有,但到了月底两孩子的抚养费根本看不到,我不得以才上诉。

6、苟兴莲和陈庆奎以夫妻关系同居并怀孕对申请人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心灵伤害,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现要求苟兴莲给于申诉人捌万元(¥:80000.00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

7、由于申诉人重伤留下后遗症,已干不了重体力活,供两个小孩在城里念书感到严重的经济困难,一审判决一个孩子每月叁佰元(¥:300.00元)的抚养费偏少,而她作为母亲,对两个孩子不闻不问,两个孩子在学校被别人骂“有娘生无娘养的费物”而苟兴莲全不管两个孩子的感受,在外轻松地和别人过好生活,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职责,苟兴莲必须每个孩子每月伍佰元(¥:500.00元)抚养费不能少。

8、苟兴莲离家两年多,申诉人带着重伤留下的后遗症在城里打零工来供两小孩上学念书,她也要付一半的费用。

9、苟兴莲一直逃避责任,老是联系不上,孩子的抚养费和损害赔偿须一次付清,申诉人由于身体原因没有精力去和苟兴莲捉迷藏,请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调查就开庭审理不合法律程序,没有给申诉人讲明道理就下判决不合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8条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请依法查证判决。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肖荣刚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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