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2、若在婚后父母花了钱买的并只记了子女的名,这时应当算子
【菜科解读】
Ⅰ,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若打算赠与但未登记另一方名字之前,这时应当算赠与者个人的,不能进行分割。2、若在婚后父母花了钱买的并只记了子女的名,这时应当算子女的,不能进行分割。
3、若两方父母出的钱,那么这时应按出钱比率进行分割。
Ⅱ,新婚姻法规定婚前房产怎么处理
在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般不分割。如果婚前买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之前所取得的,一般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Ⅲ,新婚姻法对女方有利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对女方有利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Ⅳ,新婚姻法导致的后果都有哪些
新婚姻法导致的后果有:1、明确规定了婚前个人财产买房的所有权归属;2、明确规定了父母出资买房的所有权归属,保护了出资者的财产权利;3、私自卖房充分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及无过错方的权利;4、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充分保护了赠与人对自己物权的处分权利;5、婚姻法新解释未注重农村现实。【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离婚调研报告
我们应当如何写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离婚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调研报告1 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
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当事人对婚姻意愿的表达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例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其次,离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实有相对的隐蔽性,有很多事实只有夫妻双方知晓,其他人难以证明。
基于离婚案件的上述特点,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慎用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增多的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这种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
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通知被告应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此外,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如不想离婚,不想抚育小孩或不想让对方获得财产之利益。
故意不到庭,造成对方当事人举证困难,人为增加法官判决离婚难度;还有的拖延诉讼,迫使对方当事人让步。
二、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弊端 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
在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审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举证,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有时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还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也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同时,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
在共同债务问题未查清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子女抚养问题难。
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跟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
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对被告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应注意的问题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
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
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
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
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
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
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
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
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
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
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
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
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
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 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离婚调研报告2 离婚案件中的债务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
这难题不仅仅是当事人举证、取证难度大,法官认证、判决难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严重地影响审制实务,这是最大的难题。
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理难的成因作出分析,对如何妥善处理离婚债务谈谈自己的看法。
原因之一:当事人心态复杂由于离婚当事人的职业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从而使各自对债务处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见有以下几种心态: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举债。
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要。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
这种往往是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的离婚,或者有过错方要求离婚,无过错方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往往是借债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
虚假的债权人多伴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目的使法院无法质证、认证,从而抵消对方应得财产的分额。
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
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
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
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
让一方占有全部财产,带着子女过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无所有,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原因之二: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判点不统一 1、当事人不举债,法官就不审。
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
那么,有的法官就认为民事审制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
待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再确定债务的承担。
2、当事人不举债或认为无债,应加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有的法官认为不加判该项内容,当事人上诉再举债就可能导致改判或发回重审。
债权人申诉时就会引起离婚案件再审的被动局面。
有的法院对此还作为错案来追究法官的责任。
因此,加判该项内容,意在能保证“万无一失”。
3、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有的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证据无法取得,尤其小额负债更无法查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离婚时,夫妻矛盾已到缰化状态,双方对负债用途的陈述更难以置信。
因此这样判前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不负债一方,后者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再认定是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4、不管负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是一方个人所用,均不作分割。
有的法官认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债务的转移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如果把一方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债务分给另一方承担,是否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财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债往往由掌管家庭财政的人多次经办,债权人也凭着他(她)有一定信誉,才借给他(她)的。
离婚时,一旦把债务分给另一方,就可能出现债权落空。
即使把财产抵作清偿债务分割给另一方,谁来保证这些财产就能用于还债。
有的当事人把财产变卖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变卖后资金挥霍,穷困无比。
而当初的借债人凭自己的专长、职业、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还债,却被法院判决只偿还部分债务。
另外,有的离婚当事人举债无证据,怎么能认定是否负债?当事人离婚时往往债权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债权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审判权驳夺债权人的权利。
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
5、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
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常常会以欠自己近亲属的债来编造债务,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恶化而拒不认债。
法官对这些债务也无法查实。
因此,处理时以不支持为上策,仍然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法院再认定是否负债,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6、离婚判决未对债务进行处理,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就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持该观点的法官认为,原判对债务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其它财产分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应撤销原判决的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并追究审判人员错案责任。
7、离婚时负债人不举债,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负债人承担责任。
离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担责任。
原因之三: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难以运作:①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
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也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
②如何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财产一般价值很低,甚至无价值,如果用这些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成本将加大。
③“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④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导致债权人申诉,认为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难以实现。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相悖。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那么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所借的债务均与债权人形成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是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他在离婚时协商将债务由另一方还,或法院判决由另一方还,是否征得了债权人同意?若没征得债权人同意,是不是就违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立法原意。
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债务转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首先,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之间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合同或协议,而不是法院的判决书。
其二,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不是债权人之外的人的随意协定。
其三,必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不是无中生有的伪造的债务,更不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其四,所承担的债务依法可以转移。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就不能转移给他人,必须由原债务人履行。
这四个条件是债务转移的必备条件,若按这些要求转移债务,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就难以运作。
不但离婚双方当事人无权协议分摊债务,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审判权迫使离婚双方债务转移。
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修改或作出相关解释予以完善。
既要与《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虑到对审判实务的影响。
离婚债务的定性与处理对策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必须要用与时俱进的观念去重新给夫妻共同债务定性,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条搬法条,就债务谈债务,多得财产就多担债务,不能把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理解成债权人必须先把债务人有形财产穷尽后,再谈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清偿。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都作了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定性呢?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法学界及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高度重视,定性准了就易处理,定性不准处理就难。
过去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作过定性,但很不完善,笔者认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旦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
因为夫妻共同与债权人行成了债的关系,当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一旦不清偿就形成了对债权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必须由共同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而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显著特点就是债务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
只有将债务全部清偿终了,债务人之间才能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责追偿。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的特点,因此我们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
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
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
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
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
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
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
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
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
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
以上是笔者的粗浅认识,建议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之二时能充分考虑到审判实务的影响,更明确地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定性,能否把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
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的,应视为放弃,或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离婚调研报告3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中,由于离婚率上升,离婚逃债的途径和形式多样化和带有隐蔽性,导致信用社债权无法落实。
尽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证据不充分和无可执行的财产,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离婚逃债的途径形式。
债务人估计信用社今后就债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抢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离婚。
由法院制作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使法院在执行债务案时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冲突,不便执行。
另一方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离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在信用社清收贷款中,第一种类型较为普通。
债务人借离婚逃债主要是在债务承担和财产的分割两个方面做文章。
对于债务问题,有四种类型: ①否认有共同债务; ②承认有共同债务,但不注明债务有多少,注明谁经手的债务就由谁偿还或全部由一方偿还; ③讲明债务,并明确哪一年债务哪一笔债务由哪一方偿还(但后来不履行); ④无财产一方承认债务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全额由其偿还。
除第一类债务人已否认有共同债务,信用社没有必要查实外,第二、三、四类已明确离婚后具体债务人,在偿还债务达成的协议。
对于财产分割。
有四种形式: ①经办债务的一方,将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转让对方; ②双方将财产全部和部分“退还”给父母,说是父母给的; ③将财产全部和绝大部分划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抚养费”; ④将财产转移他处,无论哪一种形式,均造成债务人没有财产抵债的假象。
二、离婚逃债对信用社债权的‘影响。
1、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借债是夫妻存续期间实施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将本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转让给一方,这是对信用社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2、严重导致信用环境恶化,信用社依法收贷的难度加大。
由于离婚率上升,在公众中造成只要两口子离婚就可以逃债。
本来有偿还能力的,借离婚逃债。
3、严重捆扰法院的执行活动。
债务人离婚是对通过合法程序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特别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已按双方的协商意见载明,债务由具体经手一方承担,房屋和财产产权是另一方的,法院执行则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显然是矛盾的 二、处理离婚逃债现象对策。
1、信用社在发生贷款时,无论金额大小、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必须经过双方夫妻到场,双方签字和指印,特别是抵押贷款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具加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贷款一旦经出现问题,信用社可直接申请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债权形成时就有处分的权利,从而从根本上解诀个人债务。
共同债务难以界定的情况,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贷款。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债务人的法制观念,倡导“诚信光荣,赖债可耻”舆论环境,信用社加强对政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依法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建立金融安全区。
3、债务人不谈或轻描淡写债务的离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建议人民法院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向人民群众了解债务人的陈述和经济状况。
对查明有债务的,一定要当事人讲清楚姓名、地址及债务的数额,以便客观公平在分割财产和承担债务。
4、对已生效法律离婚文书,发现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只要贷款未超过诉讼时效,信用社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同时按审判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财产部分进行再审。
5、对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按照规定,建议人民法院宣布在财产部分分割无效。
离婚调研报告4 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和谐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
自20xx年1月至今,__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
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
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和谐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以__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
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
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独立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
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
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
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
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
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
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 (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
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 加强做好调解工作。
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四)加强妇联“五好文明家庭评比”、“青年道德模范评比”的评比活动,让市民学有膀样赶有标兵,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故在调解实践中,正确应对离婚纠纷调处,处理好婚姻家庭矛盾,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既是时代对人民调查解员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离婚调研报告5 目前,农村家庭在婚姻中以女方到男方家庭居住的占绝大多数,由于农村中“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实质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其基本的人身、财产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我乡妇联进行了系统的调研。
1、很难取得宅基地所有权。
现在的农村家庭结婚,普遍都是由男方提供住所、女方提供嫁妆,因此,男方为准备结婚而在婚前购置或建造的住房大多数是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新婚姻法》颁布后,其所有权在婚后还是属于男方,不可能因婚姻关系持续时间的长短而改变其归属。
一旦发生离婚的现象,农村妇女很可能就处于没有住所、无处可去的境地。
通常娘家受不良风俗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如果仍居住在娘家,对其兄弟家不好,而且有辱家门,按照目前农村的习俗,房屋大都是留给儿子的,如果离婚后妇女强行回家居住,即使父母愿意接纳,姑嫂之间也很难和平相处。
容易导致家庭矛盾。
而按照当前规定,离婚的妇女又不可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最终导致其无房可住。
2、土地承包经营权很难取得。
由于土地的不动性,农村妇女离婚后,通常无法带走在婆家分得的‘土地。
即使有极少数的婆家同意把地分出来,但是由于不便于离婚妇女去耕种,往往使离婚妇女很难实际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政策,使农村妇女想要重新得到承包地是很渺茫的事情。
这就意味着离婚妇女没有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
其基本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3、就业创业机会很难把握。
离婚后的农村妇女,在住无定所、耕地无着落的情况下,很难拿出时间、拿出金钱来进修,进行系统的学习,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
在我乡,还可以从事手工艺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解决温饱问题,但是,离创业致富还差很多。
纵使妇联进行了很多创业培训,可是由于时间、个人基本生存条件等问题,很难使这部分妇女得到有效的信息和专业的培训。
4、回娘家落户难。
女方嫁入男方家后,户口也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但是在离婚后男方家急需将女方户口迁出,而女方娘家村委,往往由于涉及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分配等问题,利用村规民约等限制,设置多种关卡限制女方户口迁入。
通常情况下,条件较好的村庄,对离婚后妇女户口及子女户口的迁入,会要求妇女出具在村里落户但是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声明,否则不予迁入户口。
1、传统重男轻女思想观念的影响。
“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等传统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依然起着作用,“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离婚妇女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
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农村家庭在村里事务一般都是由户主,男性公民出面。
女性往往就是干活、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
农村妇女的自我意识不强。
2、自身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妇女通常遇到婚姻关系变化时,会茫然不知所措,不知道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些离婚妇女权利和财产意识淡薄,在婚姻关系变化过程中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而后失去要求权利的机会。
等到诉讼程序结束后,只会埋怨处理不公,不知道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3、村规民约存在的问题。
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征求村民意见,可是广大农村妇女很少会有提出意见的。
而且,农村妇女很少有自愿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她们往往觉得“男主外,女主内”,这就直接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很难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重视。
再就是农村基层干部遇事习惯用传统方法、用村规民约来解决,可是往往就是这些村规民约,规定了不利于离婚妇女权益保障的条款。
4、缺乏有力的“娘家保障”。
许多离婚妇女权益受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到“妇联”寻求帮助,可是我们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又无相应经费,解决其问题来心有余而力不足。
而且目前乡镇妇联仅安排一名编制,只有一个工作人员,通常还要担任其他业务工作,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也只能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协调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
1、弘扬新风,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通过宣传、广播、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转变群众的思想,力争从根源上最大化的实现“男女平等”。
2、增强妇女法律意识,多渠道多形式加强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有关政策法规宣传。
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她们了解与自己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
鼓励她们积极参与村委会、村民代表会等权利机构,要求她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制止和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还提倡农村妇女在结婚时对自身置办的嫁妆和男方提供的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证。
保障其对房屋的使用权。
对于宅地基使用权在公婆名下的房屋,提倡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明确,或者要求签订赠与协议,对此进行明确。
一旦发生婚姻关系改变,农村妇女还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合法权益。
3、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指导和监督。
首先是提高认识,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效力,保证村民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治。
其次是完善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委会应依照村民自治条例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注意处理好法律,政策,当地风俗民情三者的关系,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农村妇女离婚后在户籍迁转,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分配上予以充分考虑,将保障妇女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4、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一是拓宽妇女维权工作渠道,推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共同关注并依法解决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重点问题。
二是加强与基层法庭和司法所的沟通,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时,着重考虑农村离婚妇女离婚后的基本权益问题,积极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障。
四是加强妇联自身力量,力争打造坚实的“贴心娘家”。
(必备)离婚民事起诉状15篇
被告: ,男,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区 楼 单元 号,邮编: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自行相识,并于*年*月*日在**省**市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无法进行有效感情交流并共同生活,夫妻婚姻关系已完全破裂。
经过深思熟虑后,原被告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并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相关离婚手续,原被告双方无子女、财产、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请法院依法裁断。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附件: 1、结婚证一份。
2、起诉书副本一份。
3、离婚协议一份 起诉人: 年 月 日离婚民事起诉状2 原告xx,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
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的父亲或母亲),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告人xx(系原告的父亲或母亲),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xxxxx,联系电话:xxxxx。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抚养费元(抚养费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抚养费计算至判决下达之日); 2、判令被告从判决下达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
20x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元。
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
原告的‘母亲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抚养费,被告拒不支付。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 20xx年xx月xx日离婚民事起诉状3 原告:王xx,女,xx岁,汉族,北京xxxx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本市xx路xxxx弄x号xxx室,邮编:2xxxxxx 被告:xxx,男,xx岁,汉族,住本市xx区xx路xxxxx号,xxx公司员工,单位地址:xx路xxx号,单位邮编:100xxx,单位电话:6xxxxxxx 诉讼请求: 1、 与被告离婚; 2、 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生活费; 3、 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xx年x月xx日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初始夫妻感情尚可,但渐渐被告开始喜欢打麻将,晚上经常午夜以后才回家,原告多次劝阻,但被告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还说男人不应该老呆在家里。
到了19xx年,被告在打麻将时结识了一女子xxx.两人一拍即合,经常在一起,被告继而频繁晚回,甚至通宵不归,并且对我的态度越来越冷淡,我问及此事,他非但不改,反而动手打我,弄得邻居皆知。
后来,我发现了一张他和那女子亲热的照片,就质问他怎么回事,他恼羞成怒,提出他在外面已有女人,并把我赶出了他家门。
由于害怕在一起会受到毒打,我回了娘家,中间回去取衣服时,在屋里发现了很多女人的`长发和房事后床上的痕迹,很显然,被告已和该女子同居并发生了性关系。
据邻居告诉我,我被赶出家门期间,被告和该女子住在一起,还穿着睡衣公开亮相。
听到这个消息后,我很担心长此下去,我们的家会被拆散。
为了挽回这段感情,我提出生个孩子,我以为有了孩子就会稳住他的心。
他假意有几个月没有和那女子来往,但孩子x个月大时,他又和该女子往来,并开始时常拒绝和我过夫妻生活。
事已至此,我的心彻底绝望了,身心都极度疲惫,我已无法再继续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也不再对他回心转意过日子抱有任何幻想和希望,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向贵院提出与他分手,并要求被告及第三者xxx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此致 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离婚民事起诉状4 原告:_________ ,男, 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出生,汉族,住 _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 ,女,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出生,汉族,住 _____________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子)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_______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子)__________年满十八周岁止。
3、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4、 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份左右,原被告自由恋爱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育一女(子),取名_________。
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在婚生女(子)出生后,在诸多事情上,双方之间的分歧加剧,矛盾愈演愈烈,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现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离婚民事起诉状5 本案原、双方于________年__月____日结婚,在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________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辽GT________出租车的出卖款总计1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本案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年__月____日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辽GT________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
后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时该车由被告占有使用。
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月____日离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
原告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被告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其依法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辽________出租车出卖款。
故诉于贵院,请支持诉求。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 ________年__月____日离婚民事起诉状6 原告杨xx,女,197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xx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xx两次。
20xx年8月,双方在x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0月在xx举行婚礼,12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
被告王正作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
被告王正作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王正作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
20xx年6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xx.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正作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想方设法折磨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杨xx 二○○x年六月二十日离婚民事起诉状7 原告:姓名,性别,族别,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族别,xx年xx月xx日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请求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元抚养费; 3、请求判令位于房产归原告所有;/请求判令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位于房产;/请求判令分割位于房产,婚后共同按揭及增值部分; 4、请求判令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车牌号为的xx牌车辆/婚后共同按揭部分; 5、请求判令夫妻共同存款xx元; 6、请求判令分割被告证券公司账号为账户中的总资产; 7、请求判令分割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的理财保险/基金 xx元; 8、请求判令分割被告婚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累计余额元; 9、请求判令分割被告婚后养老金账户个人缴费累计余额 xx元; 10、请求判令分割被告婚后取得的企业年金xx元; 11、请求判令分割婚后产生的债权xx元; 12、请求判令分割其他财产: 1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婚后共同债务xx元; 1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年相识,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x年xx月xx日育有一子/女,取名(身份证号码:)。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无法调和/被告屡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xx年起双方常年两地分居/被告与他人同居/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告未能尽到一个做父亲/母亲的职责。
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故原告现依法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婚姻关系,请求判令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离婚民事起诉状8 原告___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年认识,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___。
自______年认识原、被告均在___打工。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
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
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
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
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
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离婚民事起诉状9 原告:姓名___,性别___,出生___年___月___日,工作单位___,职务___,住所地___,联系方式___,身份证号___。
被告:姓名___,性别___,出生___年___月___日,工作单位___,职务___,住所地___,联系方式___,身份证号___。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_________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诉讼费由双方分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被告相识过程,何时登记结婚,婚生子何时出生。
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如何,出现什么情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却已破裂,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___年___月___日离婚民事起诉状10 原告: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xxxxxx,职业xxx,民族xxx,住所为xxxxxx(户籍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xxxxxx,联系电话为xxxxxx(手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出生日期),身份证号xxxxxx,职业xxx,民族xxx,住所为xxxxxx(户籍地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xxxxxx(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xxxxxx(手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xxx(儿子/女儿及姓名)由xxx(原告/被告)抚养,xxx(被告/原告)xxx(一次性/每月/其他)向xxx(原告/被告)支付xxxxxx(金额); 三、判令位于(房屋具体地址,具体到房号)的房产归(原告/被告)所有; 四、判令xxx(车牌号)号牌xxxxxx(品牌+型号)xxxxxx车辆归xxx(原告/被告)所有;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相识日期)相识,并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日期)登记结婚,于xx年xx月xx日(一胎出生日期)生育了(儿子/女儿及姓名)。
现因(离婚原因)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手印):xxx (原告姓名) 20xx年xx月xx日离婚民事起诉状11 原告: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出生,汉族,XX省XX市_________人,无业,现住山东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出生,汉族,XX省XX市_________人,现住XX省_____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女儿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三、判令被告协助原告每年六次不定时地探望女儿或带女儿外出游玩;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经人介绍相识,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竹山县登记结婚。
婚后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一女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结婚两年后,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还多次遭到被告打骂。
为此,原告与被告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一直分居到现在,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
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协议离婚未果。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
为早日解除双方之间的`痛苦,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前述请求。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1份。
离婚民事起诉状12 原告: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姓名,年龄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子女归____________抚养 三、夫妻共有财产合理分配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肯请法院依法判决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离婚民事起诉状13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由原(被)告抚养,被(原)告支付抚养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_年_月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一部。
离婚民事起诉状14 当事人情况: 原告: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某某路某某号,电话: 被告:李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某某路某某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为了单位分房需要,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
结婚初期,被告对原告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多疑、粗暴、大男子主义的品性开始显现。
婚后不到半年,对原告抬手即打、张嘴即骂,家里能拿起来的东西都成为被告发泄殴打的工具,多次造成原告身体软组织挫伤、骨折(见医院治疗证明),原告伤心之极,本想与被告离婚,但拟起诉时才知身怀有孕。
原告想有了孩子被告会回心转意,对原告态度转变。
不料,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励,竟然对怀孕的`原告打骂更甚,在孩子怀孕八个月时差点造成孩子流产,多亏就医及时才保住了孩子。
孩子出生后,被告不是反思悔改、一心为家,反而经常夜宿在外,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20xx年底还因赌博、嫖c被公安机关处理,使得原告伤心之极。
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特别是上个月十五号由于赌博输钱对原告劝阻,被告大怒,对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还用橙子砸原告的背部,造成原告轻伤。
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家,原告早已习惯已泪洗面,容忍被告,对被告一让再让,希望被告能好好过日子,但无数次的希望无数次的像肥皂泡一样破灭,现在原告的心早已死,本想寻短见结束这一切,却又舍不得丢下还嗷嗷待哺的孩子。
现在原告已被被告打清醒,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诉状落款: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离婚民事起诉状15 原告:,男/女,x年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区xx小区单元x号,电话:。
被告:,女/男,x年月xx日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及职务),住xx市x区xx小区单元x号,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x元,一并处理探视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年月通过介绍认识,x年月xx日在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
x年月xx日生一子(女),现年x岁。
(列明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列明子女抚养情况及要求抚养的理由、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权) (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综上,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