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科解读】
当社会大众仅将被性侵对象集中在“男性强奸女性”上,就会发现法律并没有专门条款解决“男性性侵男性”、“女性性侵男性”、“女性性侵女性”三种情况,法律甚至也无法解决人类性侵动物的情况。
强奸罪仅能对“强奸女性的犯罪行为”定罪量刑,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的主语为“男性强奸女性”,看似“女性强奸女性”也能定强奸罪,但构成强奸行为专指强行进行性交,包括阴道性交、口交、肛交等行为,排除了女性成为强奸罪犯罪主体的情况。
男性以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具有恶劣情节、强奸妇女或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合当众强奸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和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三种性侵情况虽然甚少听到,看起来也匪夷所思,但社会中却不乏少数。
受害者往往并不会主动报案,而是选择忍气同声,但其带来的心理创伤无疑更加严重。
三种实施性侵行为的,不能归入强行性交行为,因此司法实践也通常归入“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中,构成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主要特点表现为:一、违背了女性或男性的自由意志;二、女性或男性没有进行实质的性行为,以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淫秽行为;三、侵犯了女性、男性的性羞耻心、性自由权,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因此,该三类性侵情况的证据材料也需要证明这三方面的犯罪事实,与笔者在《强奸罪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标准》一文中提及的八种证据具有相似性,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客观性方面则更加的复杂。
(一)在被害人陈述中,女性性侵男性的情况极易出现虚假陈述,甚至反而控诉男性构成强奸罪,无论是舆论还是法律对女性倾向性的保护,很大概率导致一些女性利用优势地位实施不法行为;
(二)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中,无论是女性性侵男性,还是女性性侵女性、男性性侵男性,被告人均表示拒绝承认,并且以自己不是同性恋、女性在性侵案中处于弱势地位、男性处于强势地位,进而做出控告被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证人证言,三类性侵情况与传统认知不同,大众往往表示难以置信,甚至调侃男性被女性性侵反而占便宜了。
因此,能够作为证人的范围更加限缩到被害人的亲属,而亲属所作有利于被害人的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其他身份的证人作出的证言小;
(四)物证方面,女性往往给大众柔弱的印象,因此,以强迫手段实施性侵行为的概率相对较小,现场遗留能够证明被害人遭受暴力的证据较少;因此在伤情鉴定、人体检查方面,也就很少能获取女性或男性被暴力、强制手段被侵犯的证据;
(五)阴液检验及DNA鉴定意见书,在生理方面,女性在性兴奋时才会有该分泌物,才能进行DNA鉴定意见鉴定检测,但其他时候一般少分泌、不分泌,因此该鉴定对女性性侵男性或女性时,较难进行;
在男性性侵男性时,可以参照男性强奸女性的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在女性实施性侵行为时,应该要注意该类性情案的特殊性,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首先,伤情鉴定、人体检查是非常必要的,在遭受性侵后不能立即进行身体清洗,并且应该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取证;
其次,寻找更多的、除被害人亲属以外的证人,增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再次,昏醉迷奸、麻醉强奸、添加春药或麻醉剂等方式是女性实施性侵行为的主要方式,因此要着重注意对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酒瓶、酒杯的调查、检测;
最后,需要注意多种证据的收集整理,如被告人日常行为、力量等,是否具有实施暴力、强制猥亵的能力,被害人遭受单次、多次性侵后的行为表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等,尽可能的多收集相关证据。
其他三类证据中的间接证据证明力、关联性相对强奸案的更弱,因此需要收集更多证据。
这也意味着,在给被告人定罪时更难达到证明标准。
现实中“无罪判决”、放过施暴者的情况比比皆是,不仅是因为法律在保护男性、处理女性性侵女性的情况上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也因为现实中,受到该类性侵情况的被害人往往比强奸案中的受害人更加不愿意报案、更加选择忍气吞声。
笔者在查找了案例后,发现男性控告性侵、女性控告女性性侵的案件寥寥无几,甚至没有。
即使有的话,也大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遭受性侵的成年人则保护不够。
可想而知这些受害人在黑暗处默默忍受这些痛苦、独自舔舐伤口,怀抱着心理伤痛过完自己的一生,甚至结束自己的人生。
法律和社会也应将关注点放在该类情况,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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