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金?(25年3月25日)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3-25 点击数:
简介: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也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

【菜科解读】

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也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这意味着,只有在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时缴费满1年后,失业人员才有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人员失业的原因并非出于个人意愿。

这包括但不限于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导致劳动者辞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失业人员主动辞职,通常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3.已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需要在失业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6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这是确认失业人员身份和失业状态的重要步骤。

4.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需要表达继续求职的意愿,并接受职业介绍等。

这有助于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不同地区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可能还有一些特殊要求。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定期参加再就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活动,以证明其正在积极寻求新的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说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因地区和缴费年限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部分地区为18个月)。

缴费年限越长,领取期限可能越长。

领取金额:通常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影响领取金额的因素:缴费年限:缴费时间越长,领取金额越高。

例如,缴纳失业保险5年的人员领取金额可能会高于缴纳3年的人员。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的领取金额通常高于欠发达地区。

如一线城市的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可能会高于三四线城市。

(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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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部门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2、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已经成立,适用。

4、劳动者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适用最低工资。

5、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标准计算劳动者工资。

暂时没有相关劳动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并据此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基本计件单价应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绝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正常劳动量确定。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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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数据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有关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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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不是到手工资,而是应发工资‌。

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报酬,这个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到手工资是在扣除各项税费和其他应扣款项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和计算方法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在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的,因此实际到手工资在扣除这些费用后可能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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