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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科解读】
宜昌殡仪馆灵异事件,无名死尸半夜搭车付冥币司机吓出精神病
宜昌殡仪馆灵异事件事情大约是发生在上世纪90年的时候,当时殡仪馆已经搬到周家冲,不过因为当时附近刚刚开发,所以人烟是非常稀少的。
某天晚上,的士司机王某在沿江大道的二马路拉活,因为没生意司机闷闷不乐,正打算换个地方的时候,一个乘客上车了,跟司机说要到殡仪馆,宜昌殡仪馆灵异事件也正是发生在这段路程上。
司机虽然不是很愿意,但是心想也没什么生意,于是不情愿的答应了。
当时的士行业并不规范,于是司机漫天要价,跟客人要了50块钱,在当时那个年代从二马路到殡仪馆最多不到20块,而50块其实是不小的数目,但客人价都没讲就爽快的答应了,司机以为拉上个土豪。
司机载着客人从港窑经过南苑小区,最后到殡仪馆的门口停车,客人随机付钱下车,因为周围阴森森的,司机也不敢多想于是接了钱揣到口袋里就准备离开。
但司机又想了想,反正都已经触了霉头来了殡仪馆,所幸就把客人再拉回去,还能多挣点钱,于是问客人:“你什么时候出来,我再带你回城里”。
因为当时已经很晚,而且那时候宜昌的6路车很早就收班,司机断定下车的人是没有其他车能回去的,果然下车那人回头说:“那你等着我吧”。
司机于是将车熄火,然后看着客人慢慢走近殡仪馆,然而实际等了1个多小时,却依然不见人出来,又不敢进去看,心中还有点怕于是开车离开了。
到了很远的地方司机找了个小商店准备买包烟,掏出刚刚客人给的50块钱准备付钱,结果商店老板却告诉司机,这钱似乎有点不对劲啊,上面印着玉皇大帝,司机不敢相信于是把钱拿到灯光下仔细看了看,确实是冥币,这下司机气不打一处,半夜拉生意,居然还被人捉弄,于是到殡仪馆准备找刚才那人算账。
到了殡仪馆司机问门房的大爷,问:“刚才1个多小时进来的人出来没”,门房大爷却告诉司机刚才根本没有人进来,司机开始不太相信,说自己明明载了个人过来,怎么可能没人进去,大爷说:“你不信自己进去看,里面现在一个活人都没”,司机这才相信大爷说的话,而气也不敢生了,赶紧开车跑。
但回到家的司机怎么想都觉得不甘心,于是决定第二天再去殡仪馆看看。
第二天一大早,司机就开着车来到了殡仪馆,而他也确实找到了昨天载的那个人,但那人却早在之前就已经死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个人是在江面被打捞上来的无名死尸,至今都还没有家属来认领,也没有火化。
结语:即便现在很多年过去了,菜叶说说,宜昌殡仪馆灵异事件依然在很多地方都能听到,其实像殡仪馆这样的灵异事件,在很多城市似乎都曾遇到过,比如八宝山殡仪馆灵异事件,而且就连情节都非常相似,但是没有人敢肯定它的真实性,也没有人去求证它到底是不是真的,唯一能肯定的是很多人相信人在死后是确实有灵魂的。
注意!遛狗不牵绳致他人受伤,不单单需要支付治疗费用……
日前,何某途经某小区广场时,不幸被杜某的小狗咬伤,伤势较为严重,而当时杜某未牵狗绳。
事后,杜某虽主动承担了所有的治疗费用,但却没有赔付何某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这也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杜某认为,自家的狗咬伤他人,理应赔偿,便主动支付了所有的治疗费用,并多次购买了食物、营养品上门看望何某,自觉已仁至义尽。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何某基本康复,却又索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杜某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
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调解员肯定了杜某在处理这件纠纷过程中的积极作为,但同时指出,本纠纷中,杜某遛狗没有牵狗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显然,何某不存在故意行为导致被狗咬伤,因此,杜某作为饲养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调解员看来,何某因受伤造成行动不便,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如果造成工资实际减少的,可以要求杜某支付误工费;何某前后陆续治疗了一个多月,精神上确实受到了损害,建议杜某对何某进行适当赔偿。
杜某听了调解员对法律的详细解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相关费用,但是对何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对此,何某当场给大家看了因配合治疗没有上班导致的全勤奖金扣除的金额。
何某认为,由于伤势较重,一个多月的治疗过程中伤口多次更换纱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认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金额也是合理的。
事已至此,虽然双方对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达成了一致,但在金额上尚存争议。
为了平息争执,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安排到了两间独立的房间,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确定了赔偿数额,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这类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方面,所以,调解员在调解时首先通过查清事实,对案件进行定性,通过向当事人普及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责任,平衡利益冲突。
”相关调解员表示,在调处中,还要注重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使分歧逐步缩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