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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这些行为,没收犬只

作者:菜叶 时间:2022-08-21 15:11

简介:本文转自:烟台广播电视台牟平公安发布关于依法查处涉犬类违法行为的通告关于依法查处涉犬类违法行为的通告为

【菜叶百科解读】

通告!这些行为,没收犬只

牟平公安发布

关于依法查处涉犬类违法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查处涉犬类违法行为的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常态长效,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将依法对涉犬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整治,现将涉犬类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处置,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仍未处置的,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虐待犬只或者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1.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2.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3.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4.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上述限制)。

(七)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上述限制)

(八)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1.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2.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3.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九)犬只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或者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

烟台市牟平区农业农村局

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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