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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交通管制,7月12日起,宁德市区5条公交线路将进行临时调整,是哪5条线路你怎么看

作者:菜叶 时间:2024-08-08 18:14

简介:空中交通法规定为了使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与国务院、***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菜叶百科解读】

空中交通法规定为了使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章与国务院、***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保持一致,决定对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民航总局令第86号)作如下修订:一、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条第(二)项没有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修改为没有规定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将第三十条第(三)项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修改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的机场,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7月1日交通管制,7月12日起,宁德市区5条公交线路将进行临时调整,是哪5条线路你怎么看

第三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在过渡高度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二、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将第三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时,如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提供其参考修改为外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机场起降时,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但是军用和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时,如果外国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修正海平面气压的,可以提供其参考。

三、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四款,将第三十三条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场相距很近,并已规定有相同过渡高,可以使用统一的过渡高度层修改为过渡高度层是指为有关机场规定的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以上可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层。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场相距很近,并已规定有相同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可以使用统一的过渡高度层。

四、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一百零二条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修改为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千米,其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千米;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

五、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条(一)项3目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修改为垂直间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

六、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由6600米至114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三)高度由13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由7200米至120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三)高度由12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由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七、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将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6600米至12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修改为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八、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为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

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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