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音:202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协议书5篇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2-06 点击数:
简介:

【菜科解读】

虹口区动迁补偿标准2021

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既有现代化的设施,同时也带有过去建筑的已写影子,而在城市化建设的金成长,对于城市里老破小的一些建筑,多数都是需要拆除的,那2021年上海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计算公式呢?

一、2021年上海动迁补偿标准
1、搬迁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400元补偿;5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50平方米增加补偿400元(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城区范围以内12元/平方米/月,城区范围以外6元/平方米/月。

城区范围以内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500元/户的,按1500元/户计算;城区范围以外每月临时安置费不足900元/户的,按900元/户计算。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规定的奖励期限提前签约并交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城区范围以内奖励标准为:第一奖励期内奖励200元/平方米,不足30000元/户的按30000元/户计算;第二奖励期内奖励80元/平方米,不足12000元/户的按12000元/户计算;超过第二奖励期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城区范围以外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4、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标准
对未经登记建筑属附房或未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搭建时间分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日期)前搭建的,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在2010年7月1日后搭建的,按残值补偿300元/平方米。


5、特殊特困补助标准
对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常住户籍且为实际居住的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特殊特困被征收对象,以计户规则确定的户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户。

补助对象及金额需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举报或无异议后予以补助。


6、征收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对产权人和承租人分别以住宅类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饰装修评估值)的20%和80%进行货币补偿;并对承租人参照个人所有房屋征收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产权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法律主观:

吉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第九条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第十一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备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作出选择。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

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公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

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当定期填报房屋拆迁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补偿安置 第二十四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当地不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

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发现拆迁安置用房布局、设施设计不合理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修改。

拆迁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设计。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二条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者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拆迁人按照有关各方的投资比例分别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

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给付采暖补助费;被拆迁人同意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提供采暖条件的,不给付采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采暖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退还周转房。

第三十七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需要过冬的还应当支付采暖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

第三十九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对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处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给予处罚;仍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徇私舞弊的

居民拆迁补偿协议范本?居民拆迁补偿协议范本?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范文一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

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人。

常住人口___人,应安置人口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1、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2、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3、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1、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2、 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整;搬家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转学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提前搬家奖励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其他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共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七条 拆迁

1、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2、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2、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安置住房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3、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

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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