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受阴刑阳德阴刑是什么意思

【菜科解读】
优质答案1:
古代中国对婚姻道德非常看重,因此在婚后与他人通奸的男女都会受到刑罚。
在现代,男女婚内出轨仅仅是受制于道德范围内的谴责。
然而在遥远的古代,通奸是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
据太史公司马迁的《史记》记载,秦、汉两朝对于通奸的惩罚最为严厉,几乎达到了“犯奸必杀”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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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尚书》)说的就是通奸的人要受到宫刑。
如果是男性与他人通奸,则被阉割;如果是女性与他人通奸,也要受到幽闭之刑。
也就是用棒槌敲击女性的腹部,使其子宫脱落,不能生育,谓之幽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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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时期,惩治通奸的手段最为严苛,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秦始皇的母亲与他人通奸的缘故。
秦始皇嬴政的母亲赵姬本来是吕不韦的姬妾,后被吕不韦献给秦始皇的父亲庄襄王嬴子楚,并生下了嬴政。
可是庄襄王去世后,赵姬与宫里的假太监嫪毐私通,另外还生了两个孩子。
秦始皇嬴政得知后极为暴怒,不仅摔死了赵姬与嫪毐生的孩子,还将嫪毐车裂处死(五马分尸)。
所以在秦朝的法律中规定,民间人士可以直接捕杀“私通”的男女,不用报官,并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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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以后,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虽然不如秦汉那么狠毒了,但依然非常具有威慑力,有流放、有杖责、有监禁,甚至允许民间动用私刑。
而民间用来惩罚通奸的私刑也是千奇百怪,有用藤条抽打下体的,还有浸猪笼沉江的,还有骑木驴的……
清朝灭亡后,即便是到了民国时期,依然在以法律的形式来惩治通奸行为。
比如民国时期的《刑法》称:“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奸夫),亦同。
”由此可见,从古代一直到近代,官方和民间对于通奸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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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答案2: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那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基本是没有活路了。
首先古代律法男女就不平等,丈夫犯罪一定会株连妻子,明清时期,女性在婚姻和财产问题上连诉讼权都没有,除非是丈夫死了又没成年儿子,家里没人了,妻子才允许告官,在明朝,妻子告丈夫,官司打赢了也要打100棍,关3年,如果打输了,直接绞刑;在唐朝,妻子打丈夫最轻都要判1年,而丈夫打妻子,无罪;明清时期,因为丈夫而妻子自杀的,无罪,而因为妻子丈夫自杀的,妻子要么绞刑要么斩。
民国的通奸罪很巧妙,有夫的通奸坐牢2年,无夫的惩罚减半。古代律法对男女极不公平的前题下,崇尚夫尊女卑,夫为妻纲的背景下,女性如果胆敢通奸被发现,那就是命不久矣。
先秦时期没有通奸一说,那时还有原始遗风,淫乱很常见,虽然一夫一妻很早确定,到了隋唐时仍然如此,后世道学家们有“脏唐烂汉”之讥,《尚书》记载,那时候通奸称为和奸,普通人通奸,罚男的修长城,女的舂米,仅此而已,只是官员要严重一点,可能要被判宫刑。
直到宋元以后,礼制强化,男女禁忌增多,性禁锢加紧,那时候的妇女,除了合法婚姻外,一切性行为都被严厉禁止,通奸等婚外情,都是十恶不赦,人人得而诛之。
如果是妻子通奸,属于罪大恶极,随丈夫自己处置,也可以报官,丈夫处置的话,可以当场将奸夫奸妇打死,不犯罪,当然有些男人娶妻不易,舍不得打死,那怎么处置都行,官府管不着,百娃叫好。
《二刻拍案惊奇》曾讲一个事儿,北京有个叫莫大姐的,因与邻居私通被丈夫发现,丈夫觉得打死太可惜了,于是将她毒打一顿,关在家里。
如果报官的话,各朝律法均不同,比如《元史·刑法志》记载,女性通奸者,杖七十七,如果有丈夫的,杖八十七;《大明律》规定,女性通奸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如果是女性引诱的,杖一百,女性有丈夫的,随丈夫休了卖了都行,如果生了孩子,由男方抚养;清朝的通奸罪也是杖后发配,一个女的命薄的当场能打死,命硬的也会因伤口溃烂感染而死。
二、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怎样惩罚她们的?优质答案1:
不论古今,通奸都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行为。
相对于古代,如今的法律对通奸并不严苛;而古代社会,由于法律不健全,古人往往会将各种情绪倾泻在通奸者身上,更有甚者,使出很多私刑来惩罚他们。
比如游街示众、骑木驴、浸猪笼、鞭笞等等。
这些私刑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受刑者必须公开受辱。
#p#分页标题#e#就拿浸猪笼来说,受刑者在受刑之前,施刑的人会广而告之在当地宣传;行刑当日,受刑者会被剥去衣服,然后装入一个笼子里,再将其抬到一个固定的河边,待围观者聚集的差不多时,公开其罪名,最后将其扔在河里,淹死。
浸猪笼的受刑者,往往是女性。
至于为什么会是女性,而不是通奸双方都受刑?如果男方家里有权有势,则很容易就逃过此劫;如果男方家穷困潦倒,估计会被围观的人们给打死;如果男方家庭状况一般,也会想尽办法将罪名降低。
古人对女性从道德上“三从四德”约束,更有“嫁出去的姑娘如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说法。
犯了事儿之后,如果夫家不管,那就没人管了。
不过,通奸这种罪名,夫家就算心再大,也不会出面吧?
当然了,古代那么长,不同历史时期,对于通奸罪也有不同的规定。
先秦时期,会将通奸双方处死;两汉,则直接没收作案工具(阉刑);隋唐以后,统治者对于通奸者虽不会处以极刑,也是难逃活罪。
比如说,宋朝法律这样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
翻译过来就是:通奸的双方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方是有夫之妇,则要关押两年。
古代通奸者,最有名的当属《水浒传》中的西门庆和潘金莲二人,以至于这两个名字现在都成了奸夫淫妇的代名词。
作为通奸者里的女方,潘金莲受到了怎样的惩罚呢?
话说,潘金莲通奸西门庆被武大郎发现后,两人串通王婆将武大郎杀死。
武大郎的兄弟武松自然不会甘休,开始调查武大郎的死因。
查到最后,武松发现,原来凶手是嫂嫂潘金莲。
于是,武松便将潘金莲押到武大郎的灵前,将她杀死。
潘金莲的死,《水浒传》中是这样记载的:
“那妇人…被武松揪倒来,两只脚踏住他两只胳膊,扯开胸脯衣裳…把尖刀去胸前只一剜,口里衔着刀,双手去挖开胸脯,抠出心肝五脏,供养在灵前。
”
根据书中的描述,潘金莲被武松活活挖出了心肝五脏死去。
相对于浸猪笼、骑木驴等私刑,潘金莲并没有被拉出去游街示众,而是被武松直接来了个“痛快”的死法。
如果武松没有杀潘金莲,她会有怎样的结局呢?
彼时,潘金莲在阳谷县,已经坐实了“淫妇”之名,整个阳谷县城,无人不知她和西门庆干的勾当。
西门庆是阳谷县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与潘金莲、王婆三人合谋杀死武大郎,阳谷县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武松拿出证据替哥哥伸冤时,阳谷县令还是打马虎眼儿,明显就不想插手此事。
这样的潘金莲,即便武松没有对她施以私刑,若是西门庆玩腻了将她舍弃,她的人生依旧逃不过一个“生不如死”。
因为,潘金莲在遇到西门庆之前,即,她还是个良家女子时,当时的阳谷县就有这样的流言蜚语:
“这婆娘倒诸般好,为头的爱偷汉子。
”
大概,恰是因为潘金莲的名声已经坏到了极点,武松才不屑于将其公开处刑吧。
图为古代惩罚通奸女性的刑具:断指夹
现如今,人们对通奸这种见不得人的行为,似乎只看作是一种饭后聊资了。
比如说,前几年影视明星王某某的妻子马某,出轨了王某某的助理宋某,结果如何呢?
马某不过是背负了“马金莲”的骂名,王某某对其无可奈何。
优质答案2:
这个问题讨论起来就比较复杂了,得分国内还国外,得分在哪个朝代,而且还得分公刑还是私刑。
不同的情况会得到不同的结果,而且有时候结果很逗逼,对了,还得分不同的对象。
华夏公刑在华夏对这个罪名入公刑最早记载于秦代,秦朝的严刑峻法体现的淋漓尽致,男的管不住“腿”者杀!女的一样杀!而且在公法之外还允许见义勇为,你在路边看到此种不道德行为也可以直接上去杀!大抵是个人人得而诛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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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朝情况稍微好了一点,但只针对男人,通常会采取没收作案工具的办法处理(宫刑),女的还是杀。
不过汉代允许赎买,如果有钱的话,大抵还是能保住命的,所以这个只是看起来严厉而已。
到了唐朝事情开始起变化,大家都晓得唐朝人比较奔放,皇帝老子带头搞事情,相传李渊就是睡到人家隋炀帝行宫里才不得不起兵的。
这要继续没收作案工具还了得?于是他们很机智的把这个罪名的刑罚改成流放,一般不超过两年。
#p#分页标题#e#宋、元基本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但我们知道蒙古同胞比较豪放,一般有仇当时就报,所以元朝法律贴心的给出了报仇套餐。
丈夫捉奸可以当场杀人,但是审判之后再杀不行!而且可能是受理学影响,元朝中后期法律对女性通奸的惩罚加重了,开始打板子,且羞辱性的必须脱衣受杖。
明清两朝大体继承了元朝的刑罚,一般会一视同仁的打80-90板子,不过从明朝开始私刑的范围开始扩大化。
法律虽然规定只有丈夫有权捉奸杀人,但通常真正执行的是家法私刑,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
华夏私刑既然执行人扩大到了家族,那么女犯自然不可能一刀杀掉那么痛快,一帮无聊的人琢磨出来一堆千奇百怪的招数,大多充满羞辱和折磨的意味。
受刑之人固然不好过,家里的孩子大多也再难抬头,这些私刑一般如下:<1>
游街示众:一般会把受刑女子扒光绑在固定物上,由人抬着或者在畜力车走遍本城大街,女子脖子会挂上白底黑字的大牌子,上书女子罪名加姓名。
随行的族丁手持铜锣开道,边敲边高喊某某于某月某日与人坐下伤风败俗丑事,街坊邻里当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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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驴:这个刑罚其实被民间给传走形了,它的原始结构没有很多人想的邪恶,就是把手脚用钉子砸在木架子上而已。
说白了这也是一种游街的方式,只是更痛苦。
另外也是为了防止受刑人自杀。
鞭笞:在游街过程中后边的族丁在前面敲锣报罪完毕后,会用鞭子抽打受刑女子,等敲锣报罪再次开始就停手,如此循环下去。
一般围观群众往罪妇身上扔石头之类的东西多发生在此时,报罪的时候围观者会保持安静,大抵这也是种恶趣味的规矩吧。
浸猪笼:这个就不用说了,把人装进藤条边的猪笼里往水里一扔,干净利索。
需要说的是浸猪笼不都是死刑,也有只是折辱的,就是把猪笼吊着扔进水里,把犯人的头露出来,过段时间在捞上来。
一般浸猪笼的意思是说这个人猪狗不如,即使转世投胎也是畜生,这也是一种羞辱。
外国刑罚国外那群古代逗逼的脑洞其实一点都不比华夏小,关于处刑方式他们没啥特别,但对于罪名危害性他们倒是很有想法。
在中世纪的英国通奸是一种重罪,它等同于盗窃!是的!你没看错,那时候英国按盗窃罪判罚婚外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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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1707年这种接近近代的时间,英国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John Holt)还是按照这个思路判决,他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与他人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男人是“财产侵害最高的人”。
至于女人,说实话,比华夏强很多,除非宗教法律追究,否则没什么大事,大抵和那边贵族喜欢找情妇有关系。
不过那只是因为玩的浪没人追究而已,如果认真追究的话还是可以入罪的,比如杀妻狂魔亨利八世杀掉两个媳妇都用了给自己戴绿帽子的罪名。
所以在那里犯这个罪名的女性可能啥事儿都没有,甚至给人生孩子了都没事,也可能被宗教法律直接整死,只能说看实力和运气决定。
和英国恩怨纠缠的法国就不一样了,他们玩的比英国浪,自然不敢把这罪名搞太大,通常也就是罚款了事,丈夫受不鸟就是找那人决斗,总之法官很忙,不参合那些扯淡事儿。
到了19世纪拿破仑的《刑法典》才正式入罪,一般是两年以下监禁。
其他乱七八糟的国家就不说了,否则快200个国家够我写到明年的,通论是大部分国家古代通奸都是犯罪,只是惩罚力度不一样而已,就扯淡到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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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的争宠之谜,她嫁了西门庆为什么仍不满足?
所以我说,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以及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脱敏、去耻,是一种带有污点的进步。
《金瓶梅》是中国第一部文人独立创作的长篇白话世情章回小说,图为《金瓶梅》书影 发展到《金瓶梅》成书的那个历史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流通性加大,有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缝隙,可以容纳许许多多以前难以存活的“社会填充物”,形成了的局面,以往约束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的观念与规则,都被侵蚀、解构,从、权贵到富人乃至平民,都看重“房中术”,对于性享受,越来越放纵,皇帝公开征集春药,妓院娼寮遍布各地,暗门子更不计其数。
还衍生了帮嫖的地痞流氓,以及种种难以确定身份的闲杂人物,带色表演,带色小说,《花营锦阵》那种yín秽图画,西门庆所带的yín器包里的那些东西,都非常流行。
《金瓶梅》后十回里写到属于清河范畴的临清,“是个热闹繁华大码头去处,商贾往来之所,车辆辐辏之地,有三十二条花柳巷,七十二座管弦楼”,可见对传统农耕社会的解构,已经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
这是《金瓶梅》故事的大背景,当然也是潘金莲进入西门庆大宅院的具体人文环境。
这究竟是社会的整体堕落,还是历史发展中具有某些进步意义的杂驳景观?是否可以从混浊的泥沙中,淘澄出闪光的金屑? 我认为,明朝发展到那个阶段,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以及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脱敏、去耻,是一种带有污点的进步。
《水浒传》中人物,《金瓶梅》进一步深化的人物,几百年来,她一直被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堪妖艳、淫荡、狠毒的典型,成为茶余饭后的坏女人样板 词话本前面,有欣欣子序,里面说:“窃谓兰陵笑笑生作《金瓶梅传》寄寓于时俗,益有谓也。
……传凡一百回,其中语句新奇,脍炙人口,无非明人伦、戒淫奔、分淑匿、化善恶,知盛衰消长之机,取报应轮回之事,如在目前始终,如脉络贯通,如万系迎风而不乱也,使观者庶几可以一哂而忘忧也。
其中未免语涉俚俗,气含脂粉,余则曰不然,《关雎》之作,,富与贵,人之所慕也,鲜有不至于淫者;哀与怨,人之所恶也,鲜有不至于伤者……故天有春夏秋冬,人有,莫怪其然也。
” 此序在本和张竹坡评点本中均被删去。
这肯定是崇祯本整理者和张竹坡都不认同欣欣子的观点。
特别是欣欣子那“富与贵,人之所慕也,鲜有不至于yín者”的明快宣示,这种对普遍存在于人性深处的恶的揭示,到了今天,恐怕也还是会令许多人摇头。
与《金瓶梅》作者笑笑生和写序的欣欣子同时代的李贽(1527—1602),是一位值得特别重视的思想家,他的观点,与欣欣子相通,李贽承认个人私欲,“私者,人之心也,人必有私而后其心乃见”,“天尽世道以交”,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商品交易合乎天理。
“士贵为己,务自适。
如不自适而适人之道,虽叔齐同为淫僻。
不知为己,惟务为人,虽尧舜同为尘垢豼糠。
”针对正统理学家的“存天理灭人欲”的命题,他提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的主张。
李贽提出“童心说”,主张创作要“绝假还真”。
李贽和欣欣子承认人的具有合理性。
人应该本着自然天性生活。
比如潘金莲,她知道自己美丽,她希望能自主支配自己美丽的身体,她有旺盛的性欲,对与吸引她的异性交欢。
原来她被迫让张大户、那样根本不与她匹配的男子占有她的身体,她追求了雄性感十足的却遭到冷拒,但是她终于被十分中意的胖壮男子西门庆娶进门,他们之间的双向性享受是的。
潘金莲是自觉释放纵欲这一自然天性的女子。
按李贽和欣欣子的理论,她应该算是一派“童心”的“真人”。
张竹坡指出《金瓶梅》是“第一奇书”,而非“淫书”,是愤世之作,有一定的思想意义和认识价值;肯定《金瓶梅》的美学价值和艺术特色,从而确立了它在文学史上的地位 《金瓶梅》里写了很多次潘金莲与西门庆的交欢。
第二十七回,潘金莲醉闹葡萄架,是全书大尺度描写最的文字,西门庆对潘金莲的玩弄有SM(sadomasochism,即虐恋)的成分,使用了几种yín器。
在中国大陆发行的各种版本的《金瓶梅》书里,除1989年齐鲁书社印行的《新刻绣像批评金瓶梅》会校本外,其他都有删节,最多的删去1300多字。
吉林大学教授、金学家王汝梅认为:“第二十七回是人类xing爱小说的上乘篇章,是性爱小说的经典回目。
此回着力写潘金莲的xing行为性心理……表现了兰陵笑笑生通过性爱,塑造人物,探索人性奥秘的非凡艺术才华。
”(见《王汝梅解读〈金瓶梅〉》,时代文艺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此说可供参考。
我注意到王汝梅先生使用了“人类xing爱小说”这一概念,他的意思,这不但不是一个需要贬抑的概念,而且是一个需要肯定的正面概念。
我个人认为,“xing爱小说”起码应该被视为一个中性的概念。
虽然我们这边对于《金瓶梅》的出版发行仍有所限制,但是我注意到,对于西方的一些性爱小说,比如(1885—1930)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纳博科夫(1899—1977)的《洛丽塔》,在翻译出版发行评论推介上已经都很开放,“小萝莉”已经成为年青一代中非常流行的用语,是“小可爱”的代称。
在电视真人秀节目中,常有年轻姑娘称自己为“小萝莉”,而这个符码的来源,就是纳博科夫的《洛丽塔》,“小萝莉”就是洛丽塔,一个未成年的小姑娘,她和可以说是老头儿的男子亨伯特发生了不伦之恋。
西门庆,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一个新兴商人的典型,他是一个地痞、恶霸、官僚、淫棍,同时又是一个精明的商人 再有“屌丝”一词的流行,也值得研究。
什么是“屌丝”?“屌”这个字在《金瓶梅》里当然会有,“屌”就是男性的生殖器,“屌丝”就是男性的阴毛。
可是现在的电视节目里,甚至是征婚节目,会有年轻的女子笑嘻嘻地说:“我就是一个屌丝!”录制时她这样说了倒也无所谓,问题是主持人及其他嘉宾竟也满口“屌丝”,编导及审查者可能并不是因为思想开放,而是由于没有去查资料推敲,就没有将这些话语剪掉,照播不误。
当然,现在称自己或别人为“屌丝”的人,大概只是把这个词汇理解成“很微不足道的人”“很二的人”“很随便的人”“很邋遢的人”一类的意思,并不是真按那字的原意来加以使用。
我讲到这些,是为了说明自己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对于涉及色情的文字,在学术范围内不能禁绝,但在面对全社会的通俗传播载体上,考虑到青少年不宜,有所删节,有所避免,还是必要的,可以理解的。
而且我相信,一定会有那样一天,我们对待《金瓶梅》,也能有对待《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洛丽塔》那样的包容雅量,毕竟,《金瓶梅》是我们本土的文学经典,理应获得比外来性爱小说更多的尊重。
潘金莲被西门庆娶进门做了五房,满足了她与最佳性伴侣纵欲的需求。
但是,西门庆并不是只跟她交欢。
西门庆不仅可以随便在妻妾中挑选交欢的对象,还会和仆妇丫头奶妈伙计老婆等众多的女性发生关系,甚至还有男宠供他玩弄,更经常跟妓女泡在一起。
《查泰莱夫人的情人》是英国作家戴维·赫伯特·劳伦斯的最后一部长篇小说,西方十大情爱经典小说之一,图为2015年英国电影《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剧照 因此,潘金莲要想独享西门庆的情欲,那是万不可能的。
但是潘金莲被作者写成一个情欲超常旺盛的女子,本来,脱离了被张大户欺辱,被武大郎恶心占有的处境,她应该没有性苦闷了,没想到被西门庆娶进门不久,跟她热络几天之后,竟然一头扎进了丽春院,被一群帮嫖的人围随,“”,多日不着家。
吴月娘等其他妻妾对此虽然不满,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潘金莲却绝对不能忍受寂寞,她在大苦闷中,给西门庆递去情书,西门庆仍在妓院不归,她便饥不择食,把三房孟玉楼带过来在花园看门的小厮琴童儿,拿来泄欲。
这说明潘金莲并不是一个追求爱情的女子,她的生命存在,就是性欲存在。
对比于那个社会中被封建礼教禁锢压抑的许多女性,她自己解放自己,蔑“天理”,纵人欲,以行动呼应着李贽那样的思想家对礼教的解构,有其勇敢的一面。
但是,我认为,对她作评价,“个性解放”是并不恰当的,要去掉“个”字,说她是“性解放”的先锋,恐怕更适宜一些。
我想起了鲁迅先生写的《祝福》《我之节烈观》,离开《金瓶梅》所描写的生活已经很久远,到了20世纪了,像祥林嫂那样的妇女,仍然没有对自己身体的自觉意识和自主支配意愿,而布满中国各个地方的节烈牌坊,扼杀过多少年轻寡妇的正当性欲,“碧夜夜心”,多少女性在礼教约束的煎熬中失却了做爱的享受,那本是生而为人的天赋权利。
《金瓶梅》写潘金莲,作者就是写出一个活泼泼的生命,令我们相信在那个时段,那个地方,有那样一个女子那样活过。
她恨不得天天包占西门庆,但是西门庆虽然极其喜欢她,却绝不会只跟她交欢,于是她跟西门庆的女婿——按说也是她的女婿,晚一辈的陈经济——放肆地偷情乱伦。
有的读者和论家会把潘金莲评价为一个荡妇,我想那也并不冤枉她。
从对封建礼教的反抗、冲击、解构来说,潘金莲这样的荡妇也确实构成一种力量。
所以我说,性意识的觉醒和弘扬,以及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脱敏、去耻,是一种带有污点的进步。
我不同意把潘金莲评价为个性解放的艺术形象。
《金瓶梅》虽然是部了不起的长篇小说,但是作者没有塑造个性解放人物的动机,也没有那样的客观效果。
潘金莲只是对肉有自觉性,灵这方面还是蒙昧的。
到了朝中期,写出了《》,《红楼梦》中的和,才是具有个性解放色彩的艺术形象,他们在灵肉两方面都具有了自觉性。
个性解放是必须有灵,即有精神上的东西的,潘金莲始终处于形而下的状态,精神是贫穷的,林黛玉可大不一样,她精神上极其富有,“我是为我的心”,这一句宣言就标志着她对自己生命独立性的深刻认知,以及她反主流意识形态的义无反顾的勇敢坚韧。
不过就人物的鲜活生猛而言,潘金莲这个艺术形象的塑造实在是非常成功的。
也许我们一开始就不应该陷入给予潘金莲社会学评价的误区,更不应该尝试为她选择标签。
她就是她,独特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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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子性惩罚_中国古代女子不结婚的惩罚
但现在经常发生妇女儿童的性侵害犯罪,严重影响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
从刑罚角度来说,现代关于性侵行为的刑罚远不及古代刑罚严厉,违法成本没有古代高。
简略考察我国古代关于侵犯妇女儿童的刑罚发展历程,为今天加大力度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惩罚针对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提供一些历史素材。
我国的夏商周时期对强奸行为及其罪行并不很清楚,大多数都以通奸论处,虽然规定了“三次不得赦免”,实际很不利于保护女性权利。
到了秦汉时期,《秦律》中规定了和强奸罪的相关刑罚,主要是限制官员通过自身的强势地位侵犯女性权利,只要是官员和民女通奸的,官员强制宫刑,将作案工具拿去喂狗。
隋唐时代,唐朝的法律中第一次出现“强奸”一词,规定在《唐律疏议·名例》(卷一)上“内乱”条下,“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性犯罪被列入“十恶” “不赦”之罪列。
唐代对强奸罪的刑罚是比照乱伦、通奸“罪加一等”,从重惩处。
并且《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规定:“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
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这也属于处于强势地位的对弱势地位的女性实施的性犯罪。
如果是对有血缘关系或者抚养关系的女性实施性犯罪的,刑罚则严厉得多,比如继父强奸继女的,流放二千里;如果强奸致女方受伤害的,判处绞刑。
宋人郑克编撰的《折狱龟鉴·议罪》(卷四)中记录了一个近亲相奸的案子,窦参刚做奉先县尉时,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芬兄弟俩喝醉酒后竟然强暴自己的妹妹。
父亲发现后去解救女儿,兄弟俩仍不住手,羞愤之下,父亲投井自尽。
窦参接到案子后,判处曹芬兄弟死刑立即执行。
当时有不少人求情,希望能在丧期满后再行刑,被窦参严辞驳回。
宋朝《宋刑统》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完善了强奸罪的刑罚,增加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性侵十岁以下幼女的,性侵十岁以下女童“流三千里”;宋朝《庆元条法事类》对《宋刑统》的修正和补充,规定对在强奸过程中给受害方造成人身伤害甚至致死的, 以“故意杀伤论”; 《庆元条法事类·杂门》(卷八十)“诸色犯奸”条下规定“强奸幼女罪”: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
未成,配五百里。
折伤者,绞。
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
既因盗而强奸者,绞。
会恩既未成,配千里。
”性侵幼女比强奸成年女性流放增加1000里,强奸未遂,也要流放500里;凡是给幼女带来伤害者,直接当众砍头,死无全尸;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过程中见色起淫的,判处绞刑。
南宋第一次规定了“强奸幼女罪”,这在我国法律史的巨大进步,此后元明清三代法典中均列有此项性犯罪。
元代《元典章·刑部·诸奸》(卷七)中对列出了七种强奸情形,其中五种情形是保护幼女的,比如规定“诸强奸人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即强奸幼女的,处死;强奸有夫之妇者,死罪;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只要是强奸10岁以下幼女,判死刑。
“诸三男强奸一妇者皆处死”,及三男轮奸的,判处死刑。
根据明朝的规定: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死。
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扩大了对幼女保护范围。
清朝基本沿用明朝对强奸犯的刑罚。
根据《清宫扬州御档》记载,烧饼店主桑源见隔壁油铺家女儿周络馨长得漂亮,趁其父母不在家爬墙撬门企图强奸络馨,络馨叫喊挣扎,桑源扎伤络馨,引来邻居,桑逃走,后被捕归案,周络馨次日伤亡,判桑源律斩监侯。
同样在《清宫扬州御档》记载了另一起强奸女童的案件,成年男子林子时在寺庙帮工,见7岁女童在门口玩耍,用1文钱诱骗女童进屋企图强奸,因女童疼痛苦闹终止犯罪行为,放女童回家,女童告诉其母辛氏,辛氏立即报案,林子时供认不讳,官府判决强奸十岁以下幼女者罪大恶极,斩立决。
同时,清朝法律还加强了对男童的保护力度,嘉庆二十年,张文同和石进财强奸赵姓十二岁男童,比照强奸良家妇女将张文同定为主犯斩立决,石进财为从犯,判绞刑缓刑。
我国古代对于针对妇女儿童的性犯罪施行严厉刑罚,一般都是宫刑,杖刑,杖刑加流放,斩立决,绞死等刑罚,对性犯罪者直接实施肉刑和流放徒刑,同时对性侵男童也基本都是死刑。
可见古代对于性犯罪的刑罚要比现代严厉很多。
一:古代女子最害怕的惩罚在汉文帝改革前有肉刑:宫刑(切掉男性生殖器)·剐型(切掉屁股)·膑刑(取出膝盖骨,最著名的就是孙膑),劓邢(切鼻子)塌刑(铁荆棘打腰,绝大部分都会瘫痪)黥(脸上刺字)刖(切除左右脚的脚趾),改革后仅有的肉刑:笞刑(打板子)魏晋恢复了部分肉刑,比如:节舌(截断舌头)还有满清十大酷刑收录的:插针 弹琵琶(在肋骨磨刀)断椎(断脊椎)棒刑,烙刑等。
然后死刑的:腰斩、车裂(五马分尸)、扒皮、油浸,灌铅、俱五刑、烹人、锯割、抽肠、活埋、沉河、凌迟。
封神榜里酷刑最多:烹食(做包子)、炮烙、剖腹、虿盆、红绣鞋,以及上面俱五刑等大部分出自商纣王时期,和封神榜演义里剐刑,肉刑。
别的我不知道二:古代对富家女子的惩罚是什么#p#分页标题#e#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古代的时候,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也是颁布了各种的措施,对于犯下错误的人也是要进行惩罚,但是惩罚的措施也是各种各样的。
而且古代的等级制度也比较森严,针对一些富家子女,为了不伤及脸面,也有自己的一套方法,古代最“温柔”的刑罚,专门惩治富家子女,真是生不如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