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部尚书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在六部中排名如何

到了明清时期,六部的地位甚至进一步提高。
在六部之中,兵部、户部和工部的油水最大,只有礼部被称为清水衙门。
【菜科解读】
到了明清时期,六部的地位甚至进一步提高。
在六部之中,兵部、户部和工部的油水最大,只有礼部被称为清水衙门。
但与此同时,礼部的地位高高在上,这是其他各部都比不了的。
那么,礼部到底有多少权力呢? 在六部之中,从名义上来说,礼部的地位是最高的,因为礼部的工作最清贵。
但是从实际排名来说,吏部才是绝对的第一,因为吏部主抓官员的考核和升迁,官员们对毕恭毕敬。
吏部尚书被称为天官老爷,甚至有能力与内阁大学士叫板。
至于第二名,则存在很大的争议。
礼部和户部都认为自己的第二,礼部最清贵,而户部管理的方面最多。
不得不说,在六部之中,户部和工部的油水都非常大,最差的就是礼部,因为礼部没有什么额外收入。
所以说,礼部也是最清水的衙门之一。
礼部的责任由三块,第一是接待各个藩属国派遣的使臣。
在这个情况下,当然不能指望藩属国使臣给钱,而且中原王朝还要加倍给藩属国钱。
第二块就是各种仪式的举办,例如驾崩、新皇帝登基、皇帝大婚等等,这也没有什么油水。
第三块比较厉害,那就是考试。
按照规矩,天下的学校、学生由礼部管理。
但是由于监管的太严格,礼部也不能太过分。
其实还有一些小的收入,按照规矩,教坊司也会礼部管理。
教坊司的收入,自然也就是礼部官员的小金库,可惜不是很多。
除了这些项目,天下寺院、道观、尼姑庵的香火钱,也属于礼部的管理范围。
但是香火钱很有限,与户部的损耗、工部的大工程相比差得远。
所以说,礼部的官员虽然地位比较高,但是也都非常贫穷。
在明清时期,礼部的官员甚至连养活一家人都是问题,尤其是低级官员。
在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中,礼部和都察院的官员因为俸禄而集体闹事。
吏部文选司、兵部武选司、工部都水司等部门都是权力很大的机构,但是礼部下辖的各个部门则没有特别强悍的。
对于礼部尚书来说,自己绝对不甘心在这个岗位上止步,既然已经成为礼部尚书,下一步就是入阁做大学士。
在的历史上,很多内阁大学士都是礼部尚书出身。
对于那些朝中的高级官员来说,在礼部做官仅仅是一个跳板。
虽然礼部是一个清水衙门,但礼部尚书还是不能轻易得罪的,因为礼部尚书有可能成为吏部尚书或者内阁大学士。
而且礼部尚书在科举考试中影响很大,如果得罪了礼部尚书,就等于得罪了一群人。
所以,对于官员来说有点得不偿失。
地方官员每年都会给京官们送冰炭敬,当然,不是所有的官员都有。
只有那些高级官员和要害部门的中级官员才有,礼部尚书作为六部九卿之一,自然是不能少的。
曾经担任礼部侍郎,也就是礼部的第三把手。
达到这个地位之后,很有很多官员给他送钱。
当时,曾国藩不仅还清了自己的债款,而且还给家里寄了一大笔。
与礼部不同,兵部的地位有些尴尬,但是兵部的利益是非常实在的。
部队的军饷、后勤物资、装备,这都是兵部的管理范围,而且油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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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海洋深渊:海怪奇闻轶事背后的科学谜题
从古代神话传说到现代科学考察,海怪的影子始终若隐若现,激发着人们无尽的好奇心与探索欲望。
本文将带您走进那些令人惊叹的海怪奇闻轶事,结合大量数据与科学家的猜想,揭开这些神秘生物背后的科学谜题。
锯鳐:海洋中的“锯齿怪兽”在人们的印象中,海怪往往是性情凶猛、体型庞大的神秘生物,而锯鳐或许就是这种印象的真实写照。
锯鳐是一种古老的海洋生物,其最早的化石可追溯到白垩纪时期,这意味着早在5000万年前,神秘的海洋中就已存在这种“海怪”。
锯鳐体型庞大,一般长度在5.5米左右,最长的绿锯鳐能够达到7米。
它们最显著的特征是头部那长长的锯子,这不仅是它们的标志性武器,更是让其他生物望而生畏的存在。
在海洋生态系统中,锯鳐凭借这把“利器”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锯鳐在早期常被误认为是“锯鲨”。
二者在形态上有一定相似性,但体型上锯鲨要稍微庞大一些。
科学家通过对化石的研究和现代生物的对比分析,逐渐揭开了锯鳐的神秘面纱。
锯鳐的锯子结构独特,上面分布着许多感应器官,能够帮助它们在浑浊的海水中感知周围环境,寻找猎物。
这种独特的生理结构使锯鳐在海洋生态系统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它们以底栖生物和小型鱼类为食,对维持海洋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世界十大海怪尸体未解之谜在海洋探索的历史上,曾发生过许多海怪尸体被发现的神秘事件,这些事件至今仍困扰着科学家们。
波斯湾海怪遗骸:2013年,一艘伊朗巡逻船在波斯湾南帕斯执行任务时,在石油钻井平台附近发现了一具庞大神秘的尸体。
由于船只无法将其拖回岸上,只能拍摄照片作为唯一资料。
尽管生物学家认为它是鲸鱼尸体,但仍有人坚信它是怪兽或类恐龙的灭绝生物。
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海洋深处未知生物的无限遐想,也促使科学家们对海洋生物的多样性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有角的海蛇:2013年,在西班牙维拉雷科斯Luis Siret海滩发现了一具不知名海洋生物的尸体。
它看上去像是某种巨型海蛇,前额上的一对角使其如同神话中的生物。
有人认为它是鲨鱼骨架,被误认为是角的不过是支撑胸鳍的骨骼;也有人认为它可能是一条巨型皇带鱼。
这一发现让人们意识到,海洋中可能存在着许多我们尚未认知的生物形态,它们的外形和行为可能与我们现有的认知大相径庭。
圣奥古斯丁海怪:1896年11月,一群孩子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圣奥古斯丁海滩发现了一具巨大的生物尸体。
这个被称作圣奥古斯丁的海怪约有5吨重,触手长达22米。
它一经发现就在媒体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几十年来一直被当作能够证实大王章鱼真实存在的证据。
直到2004年,DNA分析结果断定,取样得来的含胶原质的组织属于鲸鱼。
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科学研究的严谨性,也让我们认识到,在面对神秘现象时,需要依靠科学的方法和证据来进行判断。
瑞洋丸怪兽:1977年,日本拖网渔船瑞丸号在向东驶向新西兰克赖斯特彻奇时,捕捞到了一个不寻常的东西。
这个被称为瑞洋丸怪兽的生物有10米长,脖子和尾巴约有2米长,还有4个巨大的鳍。
船长为了使捕到的鱼不被尸体污染,决定把它扔回海里,但船员们认为它有潜在的科学研究价值,就拍照并收集了样本。
一些科学家认为它是已灭绝的蛇颈龙,这一发现在日本引起了轰动。
尽管目前尚无定论,但这一事件激发了人们对海洋古生物的兴趣,也促使科学家们不断探索海洋生物的进化历程。
塔斯马尼亚神秘尸体:1960年8月,一具巨大的尸体被冲上塔斯马尼亚西海岸。
一开始它被认为是猛犸象的新物种,但生物学家们无法定义它。
直到1981年,胶原纤维分析法出现,才确定它的真实身份是一头鲸的尸体。
这一事件表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对海洋生物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
科纳克里海怪:2007年,一个奇怪的生物被海水冲上了几内亚的海岸。
它被称作“巨型神秘海龟”,有人形容它为巨大的蜥蜴形怪兽,皮肤和后背有鳞甲,有一条长尾巴和四个爪子。
由于皮肤表面发黑,有人认为它被烧过了。
科学家们对它的身份存在多种猜测,有人认为它是腐烂的猛犸象、巨大海龟或沧龙等其他巨型两栖动物的尸体,也有人认为它是一具高度腐烂的须鲸尸体。
后来,这具尸体神秘消失了,更增添了它的神秘色彩。
斯特龙塞怪兽:1808年,苏格兰奥克尼群岛的一场暴风雨后,人们发现了一个巨大尸体,并称之为斯特龙塞怪兽。
这一海怪被描述为一只巨大的蛇状生物,有着鳗鱼状的脖子和三对腿,具有两英寸厚的灰色皮肤。
科学家分析后发现它属于未知物种,尽管好像少了一部分尾巴,但它仍有17米长。
有人怀疑它来自于史前时代,也有人认为它是一个腐烂了的巨大姥鲨。
这一事件让我们对海洋生物的多样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提醒我们海洋中可能隐藏着许多我们尚未发现的古老生物。
象鼻海怪:1924年10月25日,在南非的Margate,人们目击了一个奇特生物,并给它命名为Trunko。
人们第一次看到这个奇特生物时,它正在近海与两只虎鲸打斗了超过三小时,它用尾巴攻击虎鲸,并据说跳出海面约20英尺高。
传闻后来它被冲上Margate海滩,但没有关于这一生物的照片。
直到2010年9月,在南非Margate博物馆的档案中,四张照片浮出水面。
据说在海滩上搁浅10天后,这个生物依靠自己回到了海中。
人们描述Trunko有14米长,3米宽,有着雪白的皮肤和像龙虾一样的尾巴,大象一样的鼻子直接连着躯干。
这一事件充满了传奇色彩,也让我们对海洋生物的行为和生存能力有了新的认识。
变异多毛海怪:2015年6月,在俄罗斯的库页岛上,散步的人发现了一具四分五裂、骨头暴露、血肉模糊的尸体。
这一生物的物种无法被识别,至今仍困扰着许多海洋生物学家。
它有一些非同寻常的特征,如“有鸟喙状的巨大鼻子”,科学家形容它有“人类的两倍大”,全身和尾巴披覆毛发,因此被称作变异海怪。
有人假设它是一种未知的巨型多毛海豚物种,但它是什么仍没有定论。
这一发现让我们意识到,海洋中可能存在着许多我们从未见过的奇特生物,它们的存在挑战着我们对生物进化和生态系统的认知。
肯维岛海怪:1954年和1955年,人们在英格兰肯维岛海岸发现了两具奇怪生物的尸体。
第二具尸体相对完整,腐烂程度低,它的眼睛、鼻孔和牙齿被取样研究,但当时官方并没有解释它是什么物种,随后尸体消失了。
最大的样本长达120厘米,锯成两具尸体都有红棕色皮肤,突出的眼球和腮。
没有前肢,但后肢有五个马蹄状的脚趾,似乎十分适用于两足动物的移动方式。
有人推测它可能属于襞鱼科用腿状鳍移动,也有人认为它们是琵琶鱼的一种,鳍被误以为是足。
但这些物种及其亚物种和发现的海怪尸体还存在较大差距,其本质和起源仍然迷雾重重。
巨型海怪(大王乌贼)基因组之谜巨型海怪(大王乌贼)一直是海洋中最神秘的生物之一。
近日,由哥本哈根大学主导的一项研究对大王乌贼(Architeuthis dux)进行了基因组测序,最终组装的基因组大小为2.7 Gb,scaffold N50为4.8 Mb,BUSCO分析结果为92%。
大王乌贼的基因组数据为科学家们了解它的深海生活提供了新的途径。
科学家们希望通过将大王乌贼基因组与人们更为熟知的其他头足类动物的基因组进行比较,解开更多关于这种巨型生物的秘密,诸如其巨大化、生长速率差异和长寿的遗传学基础等。
大王乌贼拥有无脊椎动物中最大的大脑,行为复杂而敏捷,还拥有伪装等不可思议的技能。
尽管基因组有助于解释它的许多特征,包括它庞大的身体尺寸和巨大的大脑,但这种神话般的海怪身上仍然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发掘。
迄今为止,几乎没有一只大王乌贼被活捉,所以它们的许多生物特性仍然是个谜。
仅有的一些被研究过的标本,都是被冲上岸或被渔民意外拖上来的尸体。
而野外的目击证据几乎也仅限于水下摄像机拍摄到的惊悚而充满戏剧性的一瞥。
这意味着我们对它们的了解非常有限,甚至还无法确认它们究竟是如何繁殖的。
海怪传说的起源与探索意义海怪传说源远流长,可追溯至古代文明时期。
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北海巨妖克拉肯,以及中国传说中的鲛人等都是海怪的代表。
这些传说往往与海洋的神秘、危险和未知紧密相连,成为人们对海洋的敬畏与探索的源动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海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
科学家们通过深海探测器、水下摄像机等设备,在深海中发现了许多奇特的生物。
这些生物或许就是传说中的海怪,例如巨大的章鱼、深海鲨鱼、巨型水母等,它们的体型和形态都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然而,尽管科学家们发现了许多奇特的海洋生物,但真正意义上的海怪仍然未曾现身。
这使得海怪传说依然充满神秘色彩,引发了人们无尽的好奇与探索欲望。
海怪传说之所以如此吸引人,除了其神秘性外,还与人们的共鸣密切相关。
在海洋面前,人类显得如此渺小与脆弱。
海怪传说让人们意识到,海洋仍然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等待我们去探索。
这种探索欲望与对未知的恐惧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海怪传说的独特魅力。
此外,海怪传说还反映了人类对于自然力量的敬畏。
在古代,人们往往将海怪视为海洋的守护者或神灵的化身。
这种敬畏之心使得海怪传说更加深入人心,成为了一种代代相传的文化遗产。
嫡长子继承制有如何样的利弊?对中国历史有着什么影响
到了,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
西晋是的还专门下诏禁止乱嫡庶之位。
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
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祧继承似乎与百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
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
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
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
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
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
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
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
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这为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
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
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但对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
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
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
“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
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
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
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
前者无则立后者。
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
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
,不得随意接触。
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
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
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
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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