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到庭,被告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在现场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得知双方子女均已满8周岁,承办法官征询了双方子女的意见,子女均表示
【菜科解读】
汝州市人民法院庙下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张强伟经分析研判认为,此案关系孩子的健康成长、亲情关系的赓续,不能只是简单作出判决。
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承办法官联系了原、被告到庭,被告称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双方在现场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得知双方子女均已满8周岁,承办法官征询了双方子女的意见,子女均表示他们更加适应从小到大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跟随父亲和爷爷奶奶生活。
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与原告沟通,希望其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多加考虑,原告最终同意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被告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父母离婚,和子女的法律关系未发生改变,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
离婚当事人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抚养权问题,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尽可能减轻父母感情破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
河南法制报 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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