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科解读】
7月24日,某医疗设备公司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送去一面写有法律监督促和谐,如我在诉解企忧的锦旗,由衷感谢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尽心化解矛盾纠纷,解除企业后顾之忧。
某医疗设备公司与某医院在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几经协商未果后,某医疗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返还医疗设备,并由某医院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院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应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二审、再审程序后,某医疗设备公司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朔州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通过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将案件快速流转至民事检察部门,该部门随机组成由院领导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进行审查。
通过充分阅卷、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仔细分析案涉合作协议书条款,办案组发现,双方之所以产生争议,在于对某医院原有的一台老旧医疗设备后续处理方式的理解上有歧义。
一方面,如果按照某医疗设备公司的理解,某医院老旧医疗设备将不能更换为功能先进的新设备,这就可能导致就诊患者无法对症选择检查方法。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某医院的理解,老旧医疗设备更新换代是正常的经营举措,但同时可能导致某医疗设备公司投资成本回收期比预期要长。
鉴于以上症结所在,从医院承担的公益属性与公司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来看,双方当事人似乎都没有错,案件无论监督与否,最终都没有绝对的赢家。
为此,办案组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结合某医疗设备公司的实质诉求、某医院的运营方向、检察机关的监督目的综合研判,认为在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达成检察和解是案件办理的最优解决方案。
经办案组审查,案件符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和解办案工作指引》规定的和解情形,检察官遂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
在充分释法说理、反复沟通协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进行和解,尽快摆脱诉累,减轻各自经营负担。
最终,在办案组检察官的见证下,剑拔弩张的双方握手言和,自愿签订和解协议。
至此,由合作协议个别条款歧义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当事双方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及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随后,某医疗设备公司向朔州市检察院递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终结审查。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朔州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始终坚持高质效履职办案、精准化法律服务,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检察和解、社会治理等举措,持续打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组合拳,进一步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魏巍 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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