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科解读】
8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类商品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一:安宁区盛达旺百货零售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1日,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其在安宁区盛达旺百货零售店购买的6瓶五粮液白酒疑似假酒,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认定,已经售出的6瓶五粮液及现场检查发现的6瓶五粮春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二:城关区雁南路钰琪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雁南路钰琪商行进行检查,经认定,店内销售的6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20580元。
案例三:七里河区茗樽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8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七里河区茗樽便利店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疑似假酒,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认定,店内销售的8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17988元。
案例四:甘肃华德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甘肃华德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认定,该店内销售的五粮春等白酒共计45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白酒,并处罚款26440元。
案例五:城关区金昌北路祥和酒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金昌北路祥和酒行进行检查,经认定,该店内销售的9瓶五粮液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22000元。
案例六:城关区鑫茅味酒类销售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3日,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城关区鑫茅味酒类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经认定,该店内销售的2瓶五粮液白酒、2瓶剑南春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并对违法事实认可。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侵犯注册商标权白酒,并处罚款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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