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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规定要求)

时间:2024-11-14来源:网络作者:小千点击数:
简介:

【菜科解读】

公安机关什么时候移交案件到检察院

一般要一个月。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一、刑事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是:
1、报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4、采取强制措施;
5、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6、审查起诉阶;
7、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1、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总之,刑事案件的移送并不是几天之内就能完成的,原则上公安机关不超过三个月就并不违法。

因为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只要已经批捕就必须要在短时间之内完成案件的移送,批捕之后还有漫长的侦查工作。



三、案件移交检察院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移交来的证据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或者补充侦查的决定。

然后再向法院公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
1、犯罪事实、情节是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

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

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

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之一,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6条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于全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首先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害人是否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已提起的,要保护被害人的这项权利,没有提起的,应主动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

其次,还要查明国家、集体财产是否因犯罪而遭受损失,如果造成了损失,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过程,也是对侦查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要注意审查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特别要查明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过程中是否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公安机关什么时候移交案件到检察院做出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程序

法律主观:

刑法 是我们国家最严厉的法律,因为刑法的处罚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处罚方式,刑法可能会限制人们的人身自由或者是剥夺人们的生命,所以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是特别彦的案件审理过程。

那么刑事案件法院 移送管辖 要满足什么条件 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 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 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

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 诉讼 ,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 二审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 管辖权异议 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什么是 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 中一直没有涉及。

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专门管辖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一)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 军人违反职责罪 的犯罪案件。

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 共同犯罪 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可以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由下级法院移送到上级法院,或者经过法定程序由上级移交到下级法院。

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案件管辖移送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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