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个月判断能否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菜科解读】
我公司是2019年1月份成立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
截至7月底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成方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由于你公司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因此,你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期月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出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转登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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