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何某途经某小区广场时,不幸被杜某的小狗咬伤,伤势较为
【菜科解读】
夏季是宠物咬伤人的多发期。
日前,何某途经某小区广场时,不幸被杜某的小狗咬伤,伤势较为严重,而当时杜某未牵狗绳。
事后,杜某虽主动承担了所有的治疗费用,但却没有赔付何某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这也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杜某认为,自家的狗咬伤他人,理应赔偿,便主动支付了所有的治疗费用,并多次购买了食物、营养品上门看望何某,自觉已仁至义尽。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何某基本康复,却又索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杜某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承担。
新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调解员肯定了杜某在处理这件纠纷过程中的积极作为,但同时指出,本纠纷中,杜某遛狗没有牵狗绳,属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显然,何某不存在故意行为导致被狗咬伤,因此,杜某作为饲养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调解员看来,何某因受伤造成行动不便,耽误了自己的工作,如果造成工资实际减少的,可以要求杜某支付误工费;何某前后陆续治疗了一个多月,精神上确实受到了损害,建议杜某对何某进行适当赔偿。
杜某听了调解员对法律的详细解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相关费用,但是对何某提出的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对此,何某当场给大家看了因配合治疗没有上班导致的全勤奖金扣除的金额。
何某认为,由于伤势较重,一个多月的治疗过程中伤口多次更换纱布,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认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金额也是合理的。
事已至此,虽然双方对赔偿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达成了一致,但在金额上尚存争议。
为了平息争执,调解员把双方当事人安排到了两间独立的房间,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最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确定了赔偿数额,并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
“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这类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方面,所以,调解员在调解时首先通过查清事实,对案件进行定性,通过向当事人普及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责任,平衡利益冲突。
”相关调解员表示,在调处中,还要注重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使分歧逐步缩小,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声明: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如有内容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