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大侠案件纪实,一夜杀52人谜案至今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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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大侠一夜之间杀死52人,之后
【菜科解读】
呼兰大侠一夜之间杀死52人,之后动用600多人调查却没有一丝线索,呼兰大侠案件纪实至今无解。
一、呼兰大侠案件纪实
版本一:1986年3月28日夜,黑龙江省呼兰县公检法家属楼。有52人惨死家中,均一刀致命。
其中,27人为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其余25人是其家属(包括老人、妇女和儿童)。
凶手,用匕首,在死者家的墙上,留下名号——“呼兰大侠”。
一个平静的小县城,这起案件的概念和效果,可想而知。
县公安局,迅速勘察、封锁现场,并立即向上级通报。
同年,4月2日,328专案组正式成立,共计672人。
专案组成立的第四天,北京方面派来的痕迹鉴定专家赵某、王某,在呼兰县公安局招待所被杀。
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某及其刑警队的3个刑警,惨死家中,连带家属4人。
另两个专案组成员在住所被杀。
案发现场,墙壁上,四个字——“呼兰大侠”。
与328案件相同,凶手为一人作案。
刀法纯熟,一刀致命。
此后经过两年多的调查、取证、研究、分析、排查、走访,专案组没有得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案情毫无进展。
此后,该案永久封存,停止一切调查。
同年4月7日至9月15日期间,呼兰、哈尔滨、阿城三地,先后有人遇害。
其中,民警37人、刑警12人、及其家属56人。
与前次案件不同,部分死者并非死于家中,而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被凶手从身后偷袭,一刀刺穿颈部,而后,凶手持刀在死者的背部留下名号。
经刀痕比对、鉴定,多次凶案的凶器为同一把匕首,也就是说……一时间,整个黑龙江省的警察,没人敢穿警服上班。
在这段危险时期,公安干警给老百姓一种很“休闲”的感觉(都穿便装)。
呼兰县公安局某退休领导,曾扬言,“别说抓到凶手。
谁能提供凶器(那把匕首)的线索,我个人,悬赏10万元!”同年9月26日,这位领导惨死家中。
凶手用匕首在墙上留下一行字,然后,将匕首扎进墙里,“杨局长,你太令我失望了。
这把刀,还是留给你们作纪念吧!”从此,呼兰大侠销声匿迹,弃刀归隐。
版本二:呼兰这座人杰地灵的古城,前些年出了一位佐罗式的“恐怖分子”,人称呼兰大侠。
此人大约从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举义,用手枪暗杀作恶多端的公检法分子,至九十年代中期,大约杀掉了十几个。
据说这位大侠杀人要精挑细选,想除掉的都是民愤极大的败类。
他昼伏夜出,耐心跟踪暗杀目标,等到僻静之处,果断出手,一枪毙命。
杀第一个警察的时候,他在尸体上留了一张纸条,上写“呼兰大侠”。
以后一连几年,他每年都要杀上几个,从未失手。
当地流传着民谣:“呼兰大侠,走遍天涯;为民除害,专杀警察!”对于这样一个民间侠客,当局极为重视,中央公安部一个专案组驻扎呼兰多年,专门侦破此案。
可小城十几万人口,差不多逐个过了筛子,没有找到任何线索。
呼兰大侠作案多起,按说不可能没有一点蛛丝马迹。
当局破不了案,首先说明呼兰大侠本人特别精明,把活儿干的干净利落;其次说明广大人民群众包庇袒护大侠,不愿向官方提供破案的线索。
还有人猜测呼兰大侠本人便是警察,所以他的反侦察能力极强。
据说呼兰大侠的最后一次行动,是在九十年代中期的一天夜里。
他跟踪一个败类,等该人骑车到家门前下车的时候,他在背后开枪行刺。
这名警察经验丰富,听到身后有动静,没回头立即拔枪,朝响枪的方向还击。
两个人同时负伤,警察倒地,大侠遁去。
案发后,当局动用警犬沿血迹追踪,连人带狗一通折腾,竟然还是一无所获。
但从此以后,大侠未再出现过。
至今接近十年,呼兰大侠销声匿迹。
二、呼兰大侠谜案是否属实
呼兰大侠谜案为群众所知其实是在天涯、百度、猫扑等社区网站主要传播。此后每一次发生警民冲突、城管打人事件后,网民都会把呼兰大侠拉出来怀念一番。
如2001年胡文海持枪杀人案,2008年杨佳袭警案,2009年夏俊峰刺杀城管案。
关于呼兰大侠的真实性,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派观点。
由于版本一流传最广,遭到的辟谣也最多。
由于故事中一夜杀52人等情节过于离奇,不符合逻辑,因此“辟谣联盟”称至今未见警方通报,纯属杜撰,,且将杀人凶手称为大侠极为不妥。
另一派认为呼兰大侠确实存在过,“但一晚上杀52人肯定是瞎编。
不过一篇文章瞎编不等于所有人瞎编,也不等于没有呼兰大侠这个人”,认为不能否定一种说法就否定所有说法。
而且持肯定意见的多数自称哈尔滨人或在哈尔滨市有工作经历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施爱东2014年在《民族艺术》上发表学术文章:《“呼兰大侠”:被谣言神化的变态杀手》,采访了有关人员,认为:呼兰县1987年曾经发生数起针对警察的凶杀案,由于案件未能侦破,官方没有公开案情,导致信息市场完全被谣言所占领,凶手被传成“呼兰大侠”,甚至连警察内部乃至警官文学也采用这一称谓。
各种想象、猜测、分析、印象被当成内幕消息广为传播,由此滋生了各种互相矛盾的说法,这些说法既体现了谣言的无序和多样,又在多样中凸显出主流叙事及其规律。
谣言往往以夸张的数据来形容凶案的惨烈、以矛盾的作案风格来塑造凶手的神秘、以社会风气的好转来佐证杀警的“合法性”、以提高受害者官阶的方式来满足谣言家的仇官心理、以警察的谨慎和胆怯来反衬其平日里的威风八面。
而谣言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必须经受社会伦理的考量,谣言要将凶手奉为大侠,就必须对受害者进行污名化处理,如此才能弥补谣言的伦理缺陷。
案件法官回避申请书
申请回避也是过元申法官让我申请他回避的,之所以没有申请,是因为即使过元申法官一次次的走向错误,但他的每个错误都或明示或暗示的和我沟通,使我有表达异议的权利,尽管一次次的异议并没有被明确采纳。
但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竟然八个月没有就案情和我沟通过一句话,使我枉费心思递给他接近30封沟通书信。
现在之所以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是因为过元申法官拒绝与我沟通,而之前的一些行为会影响到本案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
具体理由如下: 1、过元申法官重审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有原一审合议庭成员孙利明,当然后来改正了,我也原谅了;但我仍无法排除这是故意行为。
2、原一审蔡建忠法官用“证据交换”代替“开庭”,故意制造错误判决;重审中过元申法官又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无非是千方百计的回避质证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且在此次违法开庭中以“你现在能说的清楚的”来喝止我质证被告的谎言,必定是一个错案的开始。
3、被告一直恶意删除韵达网站上的相关证据,本人特意申请2011年12月31日之前交换双方2009年网站证据,否则之后证据将在网站中自动消失。
申请被采纳,同时申请也被变相利用。
不但不是证据交换,反而又是一次正式开庭,并没有质证我申请要质证的证据。
本次开庭出现如下不公事实:首先,过元申在我提醒的情况下剥夺我陈述案情的权利;被告抗辩的谎言再次被过法官以“你能说的清楚的”阻止我继续质证;我对被告的正常提问多次被过元申法官抢答,且最终喝止我继续提问,这种审案方式和蔡建忠法官非常相似。
且单方面明确告诉我拒绝审理书面合同之前的实际承包期间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当然我对此非常不服,也立即递出相反意见书,从后来的谈话推理应该是拒绝采纳,我坚信这绝对是错误的! 4、2012年3月5日的谈话彻底揭开了过元申欲枉法判决之路,完全是拒绝审理和质证被告的虚假证据,不尊重原告的客观事实证据,强制性的相信谎言,完全不顾“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质证”等当事人举证须知原则。
请问过元申法官用开庭代替证据交换,拒绝审理双方证据的真实性,一定强迫我去被告处找人证来证明我的证据的真实性,否则必输!这合情、合理、合法吗?以下是过法官说过的话,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过元申法官说过“原一审法官那怎么都没认定的,我们的思维都是一样的” ;“实话给你说,光凭这一个东西肯定改不了”;“他(韵达公司)现在认为,其他的都没有,他现在就是在抗辩,他不用提供什么证据”;“他应该出具我会跟他说,但是拒不提供没有法律后果的,我给你说清楚的”;“那人家都有问题,那我也有问题。
怎么你碰到的人都有问题呢?你怎么不考虑考虑?”;“你其实是想说清楚,我呢,也相信你说的是真话,但是我不能在判决书上写,我相信你说的是真话,我就认定这个情况。
你也要理解,最后哪怕是你输,我也要给你说清楚。
就是这么回事”;“那每次拿出欠条,都让出具明细,不出具明细就不认,那没有办法审理案件了”;“他当然不承认了,承认就是坏人了。
法院不一定会都查清楚的”;“你别老是那个,我给你说,世上有两种,一种是事实,但是证明不了,有一种不是事实,但是证明的了。
你说法院怎么做”。
“我给你说,案件没有细看,但是我知道这里面有2个问题,定完区域我们再定那些有瑕疵的问题。
这是两个问题,如果瑕疵没问题,他给你解除合同是没有道理的;如果瑕疵有问题,一样要解除合同的”等等。
综上,为了使本案能够公平公正中立的审理和判决,还给本人迟来的公正,特申请过元申法官回避此案。
此致 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鹿路生 2012年3月26日
离婚案件起诉状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 年 月,自行相识恋爱,后于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年 月 日育有一女/子 ,现年岁。
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可,但是在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而且,缺乏夫妻间起码的情感交流和夫妻生活,使得双方的感情日渐疏远,直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曾试图挽回与被告的夫妻感情,但是几经努力,双方感情仍没有好转迹象,毫无效果,致使原告对婚姻失望。
近期,原告抱着“好聚好散”的心态曾试图与被告协商解决离婚事宜,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毫无诚意可言,原告等待数月之久,仍无协商可能。
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特依《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离婚案件起诉状(二)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6年8月11日生,住址:河北 省XX市XX区XX镇49号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县XX乡XX村,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XX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6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7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05年与前夫离婚 并带一男孩,现年六岁半。
被告短婚未生育。
双方结婚后于2009年2月份生育一子陈X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
并且被告也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上网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加之原告在石家庄工作,双方长期分居 两地,原告不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长此以往,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 ,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被告希望将作为原告婚前财产 的一套房子(原告与前夫的共同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房屋产权人仍为原告前夫)平均分割,这样无理的要求原告自然无法答应,因此被告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被告的父母也十分疼爱孙子,因此为了婚生子陈XX的健康成长,原告同意婚生子陈XX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积累起太多的共同财产,现有的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双方的将来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依法判决。
此致 河北省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离婚案件起诉状(三) 原告: 刘 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XXXX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
被告: 程 XXX ,男,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证地址: XXXX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 二、(写明有无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写明有哪些共同财产,总价值多少 , 要求按照何比例分割等) 三、 ( 写明有无子女 , 要求由谁抚养 , 抚养费由谁承担等 ) 四、诉讼费由 XX 承担 . 事实与理由: ( 写明结识时间 , 结婚时间 , 有小孩的时间 , 婚前感情基础如何 , 详细写请求离婚的原因等 )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本诉状副本 X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