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谁最懂明哲保身?五代史的冯道排第一

冯道字可道,号长乐老,出生耕读之家,文采斐然,主要活动在时期,经历四朝十帝而不倒,更曾多次任职将相,
【菜科解读】
冯道字可道,号长乐老,出生耕读之家,文采斐然,主要活动在时期,经历四朝十帝而不倒,更曾多次任职将相,三公,三师之职,进退有据,深谙明哲保身之道。
此人在历史上的评价褒贬不一,不过在于勤俭修身方面,却是大家都认可的。
例如由昭勋阁二十四功臣监修的《》,便对冯道的文采和勤俭表示认同,并称其:“郁有古人之风;道之宇量,深得大臣之礼。
” 然而后面还有一段:“然而事四朝,可得为忠乎!夫一女二夫,人之不幸,何况再三者哉!” 大意是说,冯道事从四朝,为臣不忠,又借一女侍二夫,侍三夫,说明冯道的行举有违儒家伦常。
便是后来之一的,也在他独撰的《》里也对冯道的勤俭修身表示认可,不过对于他的行举,深感不然,并骂道:“其可谓无廉耻者矣。
” 在后来理学兴起,尊崇儒家忠义礼节,对于冯道的行举又是大加批判,其中就有司马光,苏澈等人,在此便不一一列举。
回过头来,我们抛开古人的评判,再仔细看一看冯道这个人的生平、经历和他所处的时代,以及为人处世。
众所周知,五代十国时期,属于中国史上一大分裂时期,社会动荡,民不聊生,“舍身取义”固然,“明哲保身”,也是人之常情。
冯道选择了后者,但是冯道的选择,与苟且偷生有本质上的区别。
他有自己的操守。
随军出征时,他爱兵如子,同吃同睡。
有将领将掠夺的美女送他,退却不掉,安放在别的室,寻访她们的主人,将其送还。
在朝为臣时,无人出使契丹,因为这是个的差事,他身为一朝宰相,获悉此事,挺身而出,写了:“道去”两字。
身为子女时,在听到父母丧亡,他舍弃了官职,毅然回家守丧。
的轶事典故,多不胜数,就不在此枚举。
只能说,有时候我们评判一个人的好坏,不能只听别人对他的评价来对他下定义。
要根据当时的社会国情,来全面研究和加以分析。
便是现在社会也是如此,一个人的是非好坏,不能轻易评定,可能他确实是做错了,一言以蔽之,不过“人之常情”四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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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在外国是如何实行的?和中国是一样的吗
21世纪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到了21世纪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
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
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
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
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有的继承法,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但到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古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
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
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
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
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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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继承制有如何样的利弊?对中国历史有着什么影响
到了,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
西晋是的还专门下诏禁止乱嫡庶之位。
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
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祧继承似乎与百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
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
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
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
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
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
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
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
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这为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
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
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但对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
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
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
“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
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
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
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
前者无则立后者。
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
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
,不得随意接触。
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
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
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
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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