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对外自称“儿帝王”的两位帝王,均是沙陀族人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4-13 点击数:
简介: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中,各色各样的出现过不少,正所谓“人出一百,形形色色”。

在这些皇帝当中,却有两位对外自称“”的皇帝,而且均是族人,为历史所罕见,

【菜科解读】

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中,各色各样的出现过不少,正所谓“人出一百,形形色色”。

在这些皇帝当中,却有两位对外自称“”的皇帝,而且均是族人,为历史所罕见,一位是五代时期的开国皇帝,另一位是十国时期的第二位皇帝刘钧。

一、后晋开国皇帝石敬瑭 石敬瑭像 石敬瑭是沙陀族人,出生于将门之后,为洺州刺史石绍雍之子。

其父善于骑射,因此石敬瑭跟着父亲练得一身骑射的功夫,常随父征战沙场,屡立战功,从而升任河东节度使之职,手握重兵,成为当时较大的势力之一。

清泰三年(公元936年),昭义节度使皇甫立向皇帝奏报说石敬瑭起兵造反,随后石敬瑭上表李从珂,说他不是的亲生儿子,不应该继承皇位,应传位于许王李从益。

据《·卷第二百八十》记载:戊戍,昭义节度使皇甫立奏敬瑭反。

敬瑭表:“帝养子,不应承祀,请传位许王。

” 李从珂像 李从珂看了石敬瑭的表章后大怒,撕碎扔在地上,立刻派大将军张敬达统兵三万征讨石敬瑭。

石敬瑭虽然手握重兵,但是对抗后唐王朝,恐及力量不足,打算借助外力来对抗后唐,于是就向契丹的辽太宗耶律德光上表求救。

据《·卷七十二·四夷附录第一》记载:“石敬瑭反,唐遣张敬达等讨之。

敬瑭遣使求救于德光。

” 辽太宗耶律德光像 石敬瑭派使者从僻路求救于契丹,让桑维翰草写表章向契丹主称臣,并且请求要用对待父亲的礼节来侍奉他,约定事情成功之日,划割卢龙一道及雁门关以北诸州给契丹。

马步军都指挥使(即后来的后汉开国皇帝)劝谏他说:“称臣就可以了,用父亲的礼节对待他就太过分了。

用丰厚的金银财宝贿赂他,自然足以促使他发兵,不必许诺割给他土田,恐怕那样以后要成为中国的大患,后悔就来不及了。

”石敬瑭不听。

据《资治通鉴·卷第二百八十》记载:石敬瑭遣间使求救于契丹,令桑维翰草表称臣于契丹主,且请以父礼事之,约事捷之日,割卢龙一道及雁门关以北诸州与之。

刘知远谏曰:“称臣可矣,以父事之太过。

厚以金帛赂之,自足致其兵,不必许以土田,恐异日大为中国之患,悔之无及。

”敬瑭不从。

耶律德光看完石敬瑭的求救表章后,对上面的条件非常满意,于是亲自统领五万前去支援石敬瑭,最后石敬瑭在耶律德光的帮助下,终于灭掉后唐。

石敬瑭也如愿以偿地当上了皇帝,建国号为晋,定都汴州,改元天福,史称后晋。

石敬瑭做了皇帝后,履行约定划割卢龙一道及雁门关以北诸州给契丹,并且每年进贡30万匹布帛,以及珍奇异宝、饮食诸物等大量财物。

而且还毕恭毕敬称比自己小11岁的耶律德光为“父皇帝”,自称“儿皇帝”。

据《新五代史·卷七十二·四夷附录第一》记载:晋高祖每遣使聘问,奉表称臣,岁输绢三十万匹,其余宝玉珍异,下至中国饮食诸物……德光约高祖不称臣,更表为书,称“儿皇帝”,如家人礼。

后晋上下都以石敬瑭对外划割土地、自称“儿皇帝”的这种只为自利以及恬不知耻的行为深以为耻,从而导致将士离心,极大地动摇了后晋的统治。

在历史上骂声不断,成为了。

二、北汉第二位皇帝刘钧(原名刘承钧) 刘钧像 刘承钧,沙陀族人,是北汉开国皇帝刘旻的次子,少年时喜欢读书,擅长书法。

据《新五代史·卷七十·世家第十》 记载:承钧,旻次子也。

少颇好学,工书。

刘承钧25岁时,父亲刘旻建立了北汉政权,在太原登基称帝,刘承钧被任命为太原尹,协助父亲治理天下。

北汉乾佑七年(公元954年),刘旻病逝,刘承钧派人上表于契丹,向自称儿子。

辽穆宗(乳名述律)用诏书答复,称刘承钧为儿,并答应他继位。

据《新五代史·卷七十·东汉世家第十》 记载:旻卒,承钧遣人奉表契丹,自称男。

述律答之以诏,呼承钧为儿,许其嗣位。

辽穆宗耶律璟像 刘承钧继位为帝后,继续沿用父亲乾佑的年号,并改名刘钧。

据《·卷四百八十二·列传第二百四十一》记载:钧旧名承钧,后止名钧。

刘钧当政期间,勤政爱民,与民休养生息,礼敬,任用郭无为为相,澄清吏治,使得国内安定。

后来,刘钧因先后擅改年号、支援昭义节度使李筠反宋、绞杀枢密使段常而不提前通禀契丹,进而激起了辽穆宗的不满。

据《宋史·卷四百八十二·列传第二百四十一》记载:契丹主遣使责钧曰:“尔不禀我命,其罪三:擅改年号,一也;助李筠有所觊觎,二也;杀段常,三也。

” 刘钧得知自己的激起了辽穆宗的不满后,心中惶恐不安,立刻派遣使臣向辽国谢罪。

使臣到达契丹就被扣留,得不到辽穆宗的原谅,从而失去了契丹的信任与援助。

此后,北汉国势开始变得越来越弱,刘钧也因而忧愤成病,于天会十二年(公元968年)七月病逝,享年34岁。

养子刘继恩继位。

据《宋史·卷四百八十二·列传第二百四十一》记载:自是使契丹者被留不遣。

终以势力窘弱,忧愤成疾,是月卒,年四十三。

继恩嗣位。

刘钧一生在位14年,依赖于契丹势力而生存,尊称辽穆宗耶律璟为“父皇帝”,自称“儿皇帝”,是一位仰人鼻息的皇帝。

刘钧在位期间因擅改年号、支援昭义节度使李筠反宋、绞杀枢密使段常而失去契丹的援助,最终忧愤成病而死,是中国历史上被后世诟病最多的皇帝之一。

随机文章最早的编年体史书── 《春秋》 为什么叫春秋?春秋是什么?西藏沙曼荼罗简介天文学家分析土星是什么颜色,淡黄色为主包含绿色和蓝色怎么弄死僧帽水母,僧帽水母有剧毒是真的(触之毙命/离开水会死)揭秘龙转世为人的相貌特点,长相俊美喜爱沾花惹草(极易变渣男)

嫡长子继承制在外国是如何实行的?和中国是一样的吗

日本 日本长期采用。

21世纪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但到了21世纪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

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

明治时代起,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长子可以世袭爵位。

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

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

昭和22年,民法修订,废除原有的继承法,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

但到2009年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

朝鲜 古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在朝鲜王朝时更是严格实行,除非正室无子,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

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

英国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

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1、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

2、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

3、晚婚、甚至是终生不婚。

嫡长子继承制对于中国的具体运行方式更具有无比深远的影响。

无论是嫡长制本身还是它的各种变态形式,在“家国同构性质下的专制政治”这一大前提下,都只能流了一种非智能的选择方式,都必然导致君主在权力和实际能力之问发生严重的脱节和矛盾。

同时,也正是这种矛盾运动,使专制君权有可能突破“家天下”的、“私”的格局,在客观上成为一种代表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

随机文章世界十大天坑望而生畏,燕子洞天坑深达426米(可跳伞)重庆神秘天书之谜,打开书页竟然一个字都不认识导弹和火箭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导弹成本更高(千万美元一枚)蛇的白化种白蛇罕见异常,日本成功繁育出白蛇(最受欢迎的宠物蛇)揭秘雷利为什么不救艾斯,雷利不知情还是因为意志不同(死无遗憾)

嫡长子继承制有如何样的利弊?对中国历史有着什么影响

在,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

到了,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实行的是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商朝前期这一独特历史形态,曾被法国孟德斯鸠写入其名著《论法的精神》(见张雁深中译本下册第178页)。

周代时,实行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吸收夏商身份继承制度的一些特点,又有所独创。

王位嫡长子(即正妻所生长子)继承制在西周时期已经确立。

由于西周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至于诸侯王公的身份继承,则是参照王位继承执行。

有关财产方面的继承制度,在夏商西周时期是附属于身份继承制度的,土地、财产的继承被排在王、贵族政治身份继承之后。

即是说:西周时为了维护家族利益,不管是身份继承还是财产继承,都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紧接着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构建初期的继承制度。

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增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导致奴隶制开始崩溃,新的封建制社会形态开设慢慢构建,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出来,有关的制度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如在秦国颁行的分异令,就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

建立以后,《秦律》中又将这些改革派的继承法思想收入其中,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但是奴隶制法中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依然保留下来了。

然后,我们来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朝,在身份继承领域,嫡长子继承制度又得以加强。

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朝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在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三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这些表明了在财产继承上,汉朝法律较前又前进了一大步。

到了魏晋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

西晋是的还专门下诏禁止乱嫡庶之位。

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以免家庭内财产外流。

到了和五代时期,在继承制度方面,已经明确的将宗祧继承(身份继承的一种)与财产继承加以区别。

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故在祧继承似乎与百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汉代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

若有遗嘱者,即不按法定顺序继承,采取遗嘱优先的原则。

女子出嫁后,原则上在娘家没有继承权。

但如果出现“户绝”(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情况,女子还是可以依法取得全部遗产。

此外,在分家析产时,在室女(即未嫁女)可以分到相当于未娶兄弟聘财一半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费。

但此时期的私生子依唐律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更具灵活性,可以说已经达到封建继承法制的顶峰了。

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

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

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

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生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

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

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

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

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

这比唐代的规定更加灵活。

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用现代话讲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

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这为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宋朝在“遗嘱处分”的基础上又有发展。

例如立遗嘱人须有年龄限制,其次遗嘱以书面文字记载为有效,并且凡未经官印押(类似于现代的公证)的遗嘱,法律不予承认。

同时,根据遗嘱“已分财产满三年而诉不平,及满五年而诉无分违法者各不受理”,及“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得受理。

这又有点像现在的诉讼时效制度。

到了元朝,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主张蒙古人与色目人(西夏、回回)各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与权位上的继承。

同时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

但对人的继承,也同样依照法律,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

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

金元时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较唐宋更加宽容,规定奸生子(即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正妻所生之子)的四分之一,庶子(妾所生之子)的三分之一。

最后介绍中国封建制社会衰败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明朝,在继承制度上,开始恪遵唐宋时留下的古代法固有传统,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相结合,嫡长继承和共同继承并存,以及男女不平等等等。

但在继承的具体制度上也有变化发展,主要是立嗣制度更加灵活,奸生子的继承权得到上升。

关于立嗣制度,起源于唐宋时的“绝户”制度。

“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

明朝法律规定,嗣子必须从同宗近支或同姓的卑亲属中择立,且应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亦不许乞养异姓为嗣,这一点与魏晋南北朝的做法相似。

法律所要求的立嗣行为称为“应继”,但如“应继” 嗣子不尽孝道,不为所后者亲,立嗣者可告官别立。

中叶法律又作较为灵活、自由的补充规定:“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

立嗣者择立亲爱者为嗣,是为“择继”。

奸生子在唐朝被认为无继承权,的规定有所松动,至金元,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代则规定,奸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

如别无子而立嗣,奸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

如无应继之人,奸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到了清朝,继承制度基本沿袭明制,又将身份继承分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

宗祧继承承袭明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办法(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

前者无则立后者。

违反该法定顺序,处杖80.如嫡庶子孙全无的家庭,则采取立继的方法确定继承人,这与南宋时的“绝户”制度极为相似。

禁止立养子、义子为继承人,但允许独子一人享有同宗两家的继承权(独子承祧,俗称兼祧)。

,不得随意接触。

即使继承又养男儿,嗣子的身份仍不丧失。

如果生身父母愿将出继子领回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能撤销立嗣关系。

如有嗣子不孝或与继亲相处不睦之情,允许废除立继关系重立嗣子。

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

在财产继承方面,清律不仅规定诸子均分财产的权利,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也有规定。

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这与唐代和南宋旧制相同。

夫亡妻子无子而守孝者,才有继承丈夫份额财产的权利。

这又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随机文章宇宙10大神秘谜案,宇宙中暗能量96%看不见摸不着(懵逼)盘点美国NASA近年重大发现,另一个地球/外星人/UFO粉墨登场霍金预言实现过几次,人工智能将慢慢取代人类(地球已经进入慢性死亡)揭秘猪为什么是蛇的天敌,毒蛇面对野猪无处下口/野猪抗毒能力强科学家证实地狱多可怕,鬼哭狼嚎的声音是岩石的自然轻微活动

加入收藏
               

中国历史上对外自称“儿帝王”的两位帝王,均是沙陀族人

点击下载文档

格式为doc格式

  • 账号登录
社交账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