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占田制及荫客制,并以课田法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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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创立晋朝,史称西晋。
西晋之后,建立东晋,因此晋朝俗称两晋。
原来,由于兵事将休,西晋废除,屯田制指的是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
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商屯亦称盐屯,是明盐商为了便于在边境地区纳粮换盐而办的屯垦。
而民屯和军屯就是狭义的屯田。
而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建立。

司马炎将“民屯田”给予农民,实施占田制及荫客制。
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
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
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
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
每亩课田谷八升。
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
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
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荫客制,包含荫亲属及荫客。
占田制中即规定官吏可以按照品级的高低荫庇亲属、客户,多者可以至九族,少者可以荫三世,此为荫亲属制。
宗室、国宾、先贤后人及士人的子孙待遇相同。
官吏还可以荫庇食客及佃客,此为荫客制。
课田法是西晋时制定的纳税法制,官府按人征收固定的田租。
《食货志》:“丁男(16-60岁)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13-15,61-65岁)男半之,不课。
”课田的田租50亩收租4斛,大抵合每亩8升。
边远民族居民不课田,每户交米3斛,再远的交5斗,叫做“义米”;极远的每人交钱28文,叫做“算钱”。

占田制及荫客制使世族占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拥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并购土地的问题并未解决。
虽然课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时重一倍,但由于农民由赋税更重的屯田农民构成,所以负担比屯田制稍微减轻。
由于被荫庇的农民只需向荫庇者交租即可,国家税收得由其他编民齐户承担,这使更多的农民转荫至大地主名下。
由于官吏自身及被荫庇者皆不需向国家赋税,朝廷收入减少。
最后由一般齐民编户负担赋税,这使得本身负担不轻的农民纷纷投靠在大地主名下。
久之世族掌握了经济特权,与朝廷分庭抗礼,最后朝廷采取检括户籍的方式压抑世族荫客数。
这个现象一直持续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