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菜科解读】
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巡视员黄建忠,直接或通过其子受贿4619万余元,获刑13年 9:19 广告 广告 广告 了解详情 > 会员跳广告 首月9.9元 秒后跳过广告 1080P及以上画质仅为黄金会员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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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所得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4年,被告人黄建忠先后利用担任浦东新区高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党工委委员,浦东新区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子黄伟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4,619万余元,其中人民币5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黄建忠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蒋超良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超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蒋超良(资料图) 蒋超良出生于1957年8月,曾任吉林省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
2025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超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10月,蒋超良被“双开”。
来源:中国新闻社 编辑:杨净毓 审核:张 杨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蒋超良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蒋超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蒋超良(资料图) 2025年2月21日消息,蒋超良被查;
2025年10月27日消息,蒋超良被“双开”。
经查,蒋超良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
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安排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
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和家族式腐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蒋超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蒋超良开除党籍处分;
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信息显示,蒋超良生于1957年8月,曾任湖北省副省长、交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2008年任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行长,2011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2014年,蒋超良调任吉林省长。
2016年10月,他调任湖北省委书记至2020年2月卸任,2021年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