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终判定,桂女士无正当理由悔拍,构成根本违约,应…
“竞拍时,页面显示的房屋产权证为2021年颁发。
我以52万元竞拍获得后,联系拍卖公司产权交接事宜时,才发现页面上的产权证已经无效。
在我竞拍成功前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
”武汉的桂女士至今仍觉得此事憋屈。
虽然拍卖公司称不影响为桂女士办理产权交接,但因12天前“二手房”变“三手房”且未满两年,桂女士需额外承担近3万元的增值税等费用。
当她拒绝支付尾款时,拍卖公司表示属于悔拍,5万元保证金一分不退。
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房屋真实存在,可正常过户,竞拍者负主要责任。
拍卖公司仅因瑕疵退还5000元保证金。
52万元竞拍的房屋,产权证竟显示无效?
2025年5月,武汉市民桂女士在淘宝阿里拍卖平台上看到一套由鼎耀拍卖(深圳)有限公司推出的房产。
拍卖页面显示,产权证号为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xxxx65号。
最终经过60轮竞价,桂女士于5月20日以52.63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

然而竞拍结束后,桂女士在和拍卖公司联系房屋产权移交程序时,却意外发现一个让她震惊的事实:页面显示的产权证书编号,为无效。
进一步查询得知,该房产在12天前(5月8日)就已因买卖办理了转移登记,房屋产权人换人了。

“这属于重大变更,在竞拍时我根本不掌握这个信息。
拍卖公司也没有主动告知。
”桂女士说,“他们明知道房子已经过了一手,却什么都没说。
”
满两年的房屋变成了未满两年,需额外承担近3万元
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信息差”,直接导致桂女士要多承担一笔不小的费用。
根据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需全额缴纳5%的增值税。
如果按拍卖页面显示的2021年产权证计算,该房屋至拍卖时已持有超过两年,本可免征增值税。
“但拍卖页面上未显示这一重大改变,导致房屋变成了5月8日第三人接手。
我再买的话,第三人只持有了12天就交易,我需要额外承担约2.63万元的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接近3万元。
”
“房子还是那个房子,就因为拍卖公司未告知这一重大信息,又过了一手,我要多交3万块钱。
”桂女士觉得这很不公平,“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告诉我房子已经过户了?为什么不告诉我税费会变?”

竞拍成功后发现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此外,桂女士在竞拍成功后前往现场查看了房屋,发现存在多处地板和墙体渗水腐烂、厨房水池漏水、墙壁霉斑等明显质量问题,房屋装修老化破损严重,需重新拆除装修。
“实际情况要比拍卖页面上的照片更严重更破旧。
”桂女士称。
按照拍卖流程桂女士需在竞拍成功后15天内支付尾款,因为上述两点原因,她选择和拍卖公司沟通,要求终止交易,退还5万元保证金。
而得到的答复是,不按期支付尾款属于悔拍行为。
保证金不予退还。
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拍卖公司信息披露瑕疵判返10%保证金
深圳龙岗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有老化破损,但桂女士未举证证明存在主体结构类重大瑕疵,且拍卖公司已上传房屋图片,并声明以实际为准。
桂女士参加竞拍未按提示实地看样,应自行承担质量瑕疵风险。
针对产权和税费的核心争议,法院查明,房产证注销确系旧证因转移登记失效,8月份该房产也成功过户给新买受人,表明产权无实质过户障碍。
但拍卖公司在拍卖页面上使用无效旧证、产权信息标注矛盾,存在信息披露瑕疵。
税费方面,法院认可拍卖公司的解释,认为其已在页面标注税费范围和咨询渠道,桂女士作为竞买人应自行核实房产持有年限及税费标准,未充分了解即竞拍属于推脱自身审慎义务。
法院最终判定,桂女士无正当理由悔拍,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90%主要责任;
鼎耀拍卖虽未隐瞒重大瑕疵,但存在信息披露错误的轻微过错,承担10%次要责任。
据此判决鼎耀拍卖返还桂女士保证金5000元,驳回其其余诉讼请求。
3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从桂女士处了解,她对一审不服已上诉,目前暂未审理。
律师:一审判令拍卖公司担责10%比例明显过轻,建议上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拍卖公示的房主信息与拍卖前12天已完成过户的真实权属状态严重不符,属于法定必须主动披露的重要信息。
依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负有全面说明标的瑕疵与权属状况的法定义务,该信息直接影响税费成本、房屋价值与竞买决策,并非一般物理瑕疵,不能以“瑕疵提示、以现状为准”免除披露责任。
赵良善表示,一审法院仅判令拍卖公司承担10%责任,责任比例明显过轻,建议上诉。
拍卖公司故意隐瞒关键权属变动事实,构成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陷入重大误解,系引发悔拍的主要过错方,依法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一审未考量交易信赖受损及税费影响等核心因素,二审可依据《民法典》规定改判空间较大。
赵良善提醒,参与网上房产竞拍需严守风险防范要点:竞拍前务必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最新产权、抵押、查封及过户记录,不依赖平台公示信息;
仔细研读竞买须知,对权属、税费承担、交付等关键条款要求书面明确;
实地验房并核实物业、水电欠费情况;
全程保存拍卖页面、沟通记录、产权查询单等完整证据,遇权属信息不符及时提出异议并依法维权。
此次起诉,李琳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被告席上,比李琳小13岁的前夫刘亮(化名)显得手足无措,一时不知如何辩驳。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三个月,因刘亮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而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承想,双方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离奇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一次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
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
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
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
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财产。
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
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
刘亮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对李琳的女儿也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
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
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留1%。
刘亮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但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然而,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
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
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一场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这个案子太反常了。
”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
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
”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琳占99%份额。
她能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
尽管该解释尚未生效,但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
合议庭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
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
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
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
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
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
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
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
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他秉持破民案、解民忧理念,荣获多项荣誉,曾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
他拥有九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0049,服务地区涵盖杭州及浙江全省,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如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执行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等。
他还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工业大学校友导师,以及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
其业务专长广泛,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等非诉业务。
他曾为多家保险公司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程杰律师秉持“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执业理念,荣获律图网2021-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等荣誉。
二、主办案例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杨XX与王XX于2011年12月结婚,2014年9月共同购置杭州市某房屋,2018年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因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双方就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XX于2018年6月委托程杰律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依法分割房屋、王XX承担评估费及诉讼费用。
庭审中,王XX辩称房屋系其父母为养老购置,首付、贷款及装修费用均由父母支付,仅提供存款小票作为父母出资的证据。
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多维度工作。
首先对一审案卷材料全面分析,明确核心争议为“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王XX主张的‘父母出资还贷’是否成立”,指出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不能直接佐证资金来源及用于还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王XX婚内出轨过错事实,反驳其不合理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王XX所有,王XX向杨XX支付折价款80万元,程杰律师代理杨XX上诉。
二审庭审中,重点围绕“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不足以证明父母还贷”质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XX主张婚后贷款系其父母提供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成立,案涉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判决维持房屋归王XX所有,王XX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变更一审房屋折价款金额为120万元;
调整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比例。
程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杨XX多争取40万元财产权益,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