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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女子花52万元竞拍获得房屋,却发现12天前已过户他人

热点 2026-03-23 菜科探索 +
简介:此外,桂女士在竞拍成功后前往现场查看了房屋,发现存在多处地板和墙体渗水腐烂、厨房水池漏水、墙壁霉斑等明显质量问题,房屋装修老化破损严重,需重新拆除装修。

法院最终判定,桂女士无正当理由悔拍,构成根本违约,应…

【菜科解读】

“竞拍时,页面显示的房屋产权证为2021年颁发。

我以52万元竞拍获得后,联系拍卖公司产权交接事宜时,才发现页面上的产权证已经无效。

在我竞拍成功前该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

”武汉的桂女士至今仍觉得此事憋屈。

虽然拍卖公司称不影响为桂女士办理产权交接,但因12天前“二手房”变“三手房”且未满两年,桂女士需额外承担近3万元的增值税等费用。

当她拒绝支付尾款时,拍卖公司表示属于悔拍,5万元保证金一分不退。

双方对簿公堂后,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房屋真实存在,可正常过户,竞拍者负主要责任。

拍卖公司仅因瑕疵退还5000元保证金。

52万元竞拍的房屋,产权证竟显示无效?

2025年5月,武汉市民桂女士在淘宝阿里拍卖平台上看到一套由鼎耀拍卖(深圳)有限公司推出的房产。

拍卖页面显示,产权证号为鄂(2021)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xxxx65号。

最终经过60轮竞价,桂女士于5月20日以52.63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

然而竞拍结束后,桂女士在和拍卖公司联系房屋产权移交程序时,却意外发现一个让她震惊的事实:页面显示的产权证书编号,为无效。

进一步查询得知,该房产在12天前(5月8日)就已因买卖办理了转移登记,房屋产权人换人了。

“这属于重大变更,在竞拍时我根本不掌握这个信息。

拍卖公司也没有主动告知。

”桂女士说,“他们明知道房子已经过了一手,却什么都没说。

满两年的房屋变成了未满两年,需额外承担近3万元

这个看似不起眼的“信息差”,直接导致桂女士要多承担一笔不小的费用。

根据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需全额缴纳5%的增值税。

如果按拍卖页面显示的2021年产权证计算,该房屋至拍卖时已持有超过两年,本可免征增值税。

“但拍卖页面上未显示这一重大改变,导致房屋变成了5月8日第三人接手。

我再买的话,第三人只持有了12天就交易,我需要额外承担约2.63万元的增值税,加上附加税费,接近3万元。

“房子还是那个房子,就因为拍卖公司未告知这一重大信息,又过了一手,我要多交3万块钱。

”桂女士觉得这很不公平,“拍卖公司为什么不告诉我房子已经过户了?为什么不告诉我税费会变?”

竞拍成功后发现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此外,桂女士在竞拍成功后前往现场查看了房屋,发现存在多处地板和墙体渗水腐烂、厨房水池漏水、墙壁霉斑等明显质量问题,房屋装修老化破损严重,需重新拆除装修。

“实际情况要比拍卖页面上的照片更严重更破旧。

”桂女士称。

按照拍卖流程桂女士需在竞拍成功后15天内支付尾款,因为上述两点原因,她选择和拍卖公司沟通,要求终止交易,退还5万元保证金。

而得到的答复是,不按期支付尾款属于悔拍行为。

保证金不予退还。

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认定拍卖公司信息披露瑕疵判返10%保证金

深圳龙岗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虽有老化破损,但桂女士未举证证明存在主体结构类重大瑕疵,且拍卖公司已上传房屋图片,并声明以实际为准。

桂女士参加竞拍未按提示实地看样,应自行承担质量瑕疵风险。

针对产权和税费的核心争议,法院查明,房产证注销确系旧证因转移登记失效,8月份该房产也成功过户给新买受人,表明产权无实质过户障碍。

但拍卖公司在拍卖页面上使用无效旧证、产权信息标注矛盾,存在信息披露瑕疵。

税费方面,法院认可拍卖公司的解释,认为其已在页面标注税费范围和咨询渠道,桂女士作为竞买人应自行核实房产持有年限及税费标准,未充分了解即竞拍属于推脱自身审慎义务。

法院最终判定,桂女士无正当理由悔拍,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90%主要责任;

鼎耀拍卖虽未隐瞒重大瑕疵,但存在信息披露错误的轻微过错,承担10%次要责任。

据此判决鼎耀拍卖返还桂女士保证金5000元,驳回其其余诉讼请求。

3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从桂女士处了解,她对一审不服已上诉,目前暂未审理。

律师:一审判令拍卖公司担责10%比例明显过轻,建议上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拍卖公示的房主信息与拍卖前12天已完成过户的真实权属状态严重不符,属于法定必须主动披露的重要信息。

依据《拍卖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负有全面说明标的瑕疵与权属状况的法定义务,该信息直接影响税费成本、房屋价值与竞买决策,并非一般物理瑕疵,不能以“瑕疵提示、以现状为准”免除披露责任。

赵良善表示,一审法院仅判令拍卖公司承担10%责任,责任比例明显过轻,建议上诉。

拍卖公司故意隐瞒关键权属变动事实,构成信息披露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陷入重大误解,系引发悔拍的主要过错方,依法应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

一审未考量交易信赖受损及税费影响等核心因素,二审可依据《民法典》规定改判空间较大。

赵良善提醒,参与网上房产竞拍需严守风险防范要点:竞拍前务必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最新产权、抵押、查封及过户记录,不依赖平台公示信息;

仔细研读竞买须知,对权属、税费承担、交付等关键条款要求书面明确;

实地验房并核实物业、水电欠费情况;

全程保存拍卖页面、沟通记录、产权查询单等完整证据,遇权属信息不符及时提出异议并依法维权。

来源:大风新闻

上海一女子“闪婚”拿到价值近千万房产99%份额,“闪离”后起诉分割房产,法院判了: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需向女方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

新闻荐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对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李琳,99%产权份额”。

此次起诉,李琳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被告席上,比李琳小13岁的前夫刘亮(化名)显得手足无措,一时不知如何辩驳。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三个月,因刘亮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而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承想,双方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离奇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一次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

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

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

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

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财产。

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

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

刘亮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对李琳的女儿也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

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

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留1%。

刘亮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但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然而,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

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

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一场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这个案子太反常了。

”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

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

”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琳占99%份额。

她能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

尽管该解释尚未生效,但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

合议庭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

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

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

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

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

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

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

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

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婚姻家庭领域专业律师,浙江五民律所主任助力权益维护

程杰律师执业九年,为浙江五民律所主任,擅长婚姻家庭等领域,执业以来办理超1000件案件,其中婚姻案超500件。

他秉持破民案、解民忧理念,荣获多项荣誉,曾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律师介绍 程杰律师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兼主任律师。

他拥有九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xxxxxxxx0049,服务地区涵盖杭州及浙江全省,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在行业内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如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执行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等。

他还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浙江工业大学校友导师,以及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专家成员。

其业务专长广泛,包括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诉讼业务,以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等非诉业务。

他曾为多家保险公司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程杰律师秉持“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执业理念,荣获律图网2021-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2020年法治新时代高峰论坛年度先进模范个人”等荣誉。

二、主办案例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杨XX与王XX于2011年12月结婚,2014年9月共同购置杭州市某房屋,2018年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因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双方就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杨XX于2018年6月委托程杰律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依法分割房屋、王XX承担评估费及诉讼费用。

庭审中,王XX辩称房屋系其父母为养老购置,首付、贷款及装修费用均由父母支付,仅提供存款小票作为父母出资的证据。

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多维度工作。

首先对一审案卷材料全面分析,明确核心争议为“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王XX主张的‘父母出资还贷’是否成立”,指出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不能直接佐证资金来源及用于还贷。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王XX婚内出轨过错事实,反驳其不合理诉求。

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王XX所有,王XX向杨XX支付折价款80万元,程杰律师代理杨XX上诉。

二审庭审中,重点围绕“王XX提交的存款小票不足以证明父母还贷”质证。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王XX主张婚后贷款系其父母提供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无法成立,案涉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分割。

判决维持房屋归王XX所有,王XX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变更一审房屋折价款金额为120万元;

调整评估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比例。

程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杨XX多争取40万元财产权益,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湖北武汉一女子花52万元竞拍获得房屋,却发现12天前已过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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