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包括的形式有哪些

【菜科解读】
一个写作爱好者(也是一名法考备战者),真实地记录自己点点滴滴的足迹,不时的迷茫困惑,诚实的思考体悟,偶尔一闪即逝的灵光。
<1 /> <1 /> ----------------------------------阿皮Love<1 /> <1 /> 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
<1 /> <1 /> 一、共同犯罪的本质<1 /> <1 /> (一)实质原理:“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1 /> <1 /> (二)形式的“相同性”<1 /> <1 />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1 /> <1 /> 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应看违法事实的连带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1 /> <1 />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1 /> <1 />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 /> <1 />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1 /> <1 />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例如重婚罪。
<1 /> <1 /> 2.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1 /> <1 /> 3.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1 /> <1 /> 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1 /> <1 /> 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一起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带着参与意识,实施实行行为。
<1 /> <1 /> 一、客观(违法)阶层<1 /> <1 /> (一)参与行为<1 /> <1 /> 共同正犯的参与行为,一般是实行行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实行犯。
<1 /> <1 /> (二)参与意识<1 /> <1 /> 1.参与意识,是指意识到自己正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
<1 /> <1 /> 2.如果一方由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参与意识,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1 /> <1 /> 3.如果双方均没有参与意识(没有意思联络),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1 /> <1 /> (三)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1 /> <1 />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
<1 /> <1 /> 二、主观(责任)阶层<1 /> <1 /> 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
<1 /> <1 /> 1.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1 /> <1 /> 2.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1 /> <1 /> 3.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1 /> <1 />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1 /> <1 />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1 /> <1 /> 一、客观(违法)阶层<1 /> <1 /> 一个人对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1 /> <1 /> (一)强制手段<1 /> <1 /> 1.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1 /> <1 /> 2.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1 /> <1 /> 3.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1 /> <1 /> (二)欺骗手段<1 /> <1 /> 1.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1 /> <1 /> 2.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1 /> <1 /> 3.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1 /> <1 />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1 /> <1 /> 4.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1 /> <1 /> (三)法定身份<1 /> <1 />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1 /> <1 /> 二、主观(责任)阶层<1 /> <1 /> 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这是因为,间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1 /> <1 /> 一、共犯从属性<1 /> <1 /> 二、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1 /> <1 />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 /> <1 /> 一、客观(违法)阶层<1 /> <1 />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事实,二者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 /> <1 /> 第一,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这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 /> <1 /> 第二,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这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1 /> <1 /> 二、主观(责任)阶层<1 /> <1 />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教唆犯必须具有教唆故意。
<1 /> <1 />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 /> <1 /> 过失引起,不构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1 /> <1 />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1 /> <1 /> (一)正犯的主观预见<1 /> <1 /> 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只是影响,在教唆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1 /> <1 /> (二)正犯的责任年龄<1 /> <1 />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年龄,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1 /> <1 /> (三)正犯的责任能力<1 /> <1 /> 只要正犯制造了违法事实,教唆犯就成立。
在主观(责任)阶层,正犯有无责任能力,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1 /> <1 /> 四、处罚<1 /> <1 />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 /> <1 /> 一、客观(违法)阶层<1 /> <1 /> (一)帮助行为的方式<1 /> <1 /> 第一,物理性帮助。
<1 /> <1 /> 第二,心理性帮助。
<1 /> <1 />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实施违法行为<1 /> <1 /> 两个条件:第一,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第二,这种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的违法行为上。
<1 /> <1 /> (三)帮助犯的既遂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因果性)<1 /> <1 /> 当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行为便成立帮助犯。
当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时,帮助犯既遂。
<1 /> <1 /> 二、主观(责任)阶层<1 /> <1 /> 在主观(责任)阶层,要求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
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1 /> <1 /> 三、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1 /> <1 /> 帮助者只要满足“故意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就成立帮助犯。
至于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在主观(责任)阶层,是什么样态(故意或过失,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只是影响在帮助犯的基础上能否成立间接正犯。
<1 /> <1 /> 四、中立的帮助犯<1 /> <1 /> 判断标准:第一,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第二,客行为给对方犯罪是否起到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
<1 /> <1 /> 一、承继的共同犯罪<1 /> <1 /> (一)参与时间<1 /> <1 />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参与他人犯罪。
与中途参与不同的是,事前参与与事后参与。
<1 /> <1 /> (二)责任划分<1 /> <1 /> 中途参与者只需要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
<1 /> <1 />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1 /> <1 /> (一)片面帮助<1 /> <1 /> 这是指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1 /> <1 /> 片面帮助仅限于物理性帮助。
<1 /> <1 /> (二)片面教唆<1 /> <1 /> 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1 /> <1 /> (三)片面实行<1 /> <1 /> 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对此不知情。
<1 /> <1 />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1 /> <1 /> (一)真正身份犯<1 /> <1 />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资格构成实行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或帮助犯)。
<1 /> <1 /> 分析路径:分别分析每个人,若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1 /> <1 /> (二)不真正身份犯<1 /> <1 />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1 /> <1 /> 二、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1 /> <1 />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1 /> <1 /> 三、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1 /> <1 />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
对于B罪,甲是否承担刑事责任?<1 /> <1 /> 判断标准: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1 /> <1 />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 /> <1 />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的结合问题,需要用到前文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知识、实行过限的知识。
先辨认认识错误的类别,再进行处理。
<1 /> <1 /> 五、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1 /> <1 /> (一)犯罪形态的从属性<1 /> <1 /> 犯罪形态上,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1 /> <1 /> (二)共犯关系的脱离<1 /> <1 /> 条件:脱离共犯关系,即消除违法的连带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对另一人所产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1 /> <1 />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1 /> <1 />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
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