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内容 我想问一下名誉权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2-06 点击数:
简介:

【菜科解读】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保有、利用以及维护的权利。

当权利人的名誉权受损,且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又无正当的免责事由时,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还造成了权利人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害,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名誉权的相关立法经历三次完善,分别是《民法通则》中确立了名誉权的法律地位,《侵权责任法》中明确名誉权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民法典》中进一步细化,对于如何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一)1987年《民法通则》确定名誉权是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中重视对名誉权的保护,在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确认了金钱赔偿制度,也规定了多种方式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但在《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名誉权的主体仅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而不涉及非法人组织。

(二) 2010年《侵权责任法》明确相应的救济方式

2010 年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名誉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且明确规定了侵害名誉权时可以享有的救济方式。

在《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又肯定了死者的名誉受到法律保护。

可以说,是一项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体现了保护名誉权的立法宗旨的规定。

(三)2021年《民法典》进一步细化名誉权的有关规定

2021年实行的《民法典》在继承《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之上,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其在保护客体、权利主体、损害表现三个方面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名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

所谓名誉利益是民事主体的名誉所能带给其各项利益的综合,这种利益可以是人格利益,如通过名誉获得的个人满足感,可以是社会利益,如通过名誉获得的社会认同,也可以是经济利益,如通过名誉获得交易的便利。

但需要注意的是,名誉不同于名誉感。

后者是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自我评价,不具有社会性,也很难存在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法律对后者不予保护。

(二)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与名誉一样,名誉权的主体同样具有广泛性。

当然,自然人的名誉权体现强烈的人格性,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财产性色彩更加突出。

(三)名誉权的损害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的降低

一方面,这里的社会评价降低是客观上的降低,即社会公认的评价降低,与权利人主观上的感受无关。

主观上认为降低,客观上没有降低,仅仅是名誉感受损,不在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主观上认为没有降低,但客观上降低,同样在客观上是对名誉权的损害。

另一方面,只有社会评价降低,才会导致名誉权受损,即名誉权损害的判断以结果为准。

即便存在客观上对名誉的毁损行为,如果在结果上没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也不会构成名誉权损害。

而在社会评价提升的情况中,即便是虚假的提升,也不会构成对权利人名誉权的损害。

(一)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一般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

除了侮辱、诽谤这两种典型的毁损名誉的方式外,新闻报道失实、编辑出版者的不作为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也就是说,编辑出版单位知道其发布的事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采取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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