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西汉诸侯王到底有多暴虐?

作者:小菜 更新时间:2025-03-28 点击数:
简介:西汉封爵只有两等,侯爵之上就是王爵。

侯爵封地不广,诸侯王却据有郡国,连城百十,廷上自称寡人,声势足以抗衡中央。

在异侯王被剿灭,被功臣系连根拔除之后,同姓诸侯王

【菜科解读】

西汉封爵只有两等,侯爵之上就是王爵。

侯爵封地不广,诸侯王却据有郡国,连城百十,廷上自称寡人,声势足以抗衡中央。

在异侯王被剿灭,被功臣系连根拔除之后,同姓诸侯王就成了西汉王朝的心腹大患。

此等大患,历经文、景、武三朝才得以弭除,其中又以平定为最关键转折,彻底化解威胁。

到了、平帝时代,诸侯“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

”直至篡汉,向天下颁行所谓上天预示他即位的符命时,曾经炙手可热的众位诸侯王“厥角稽首,奉上玺绂,惟恐在后,”已是一副奴才嘴脸。

西汉同姓诸侯王衰亡的大略过程,从以上记载中已可看出。

而在朱楼君眼里,这个群体之所以要完蛋,不外乎两条原因:刘氏宗族没有多少具备雄才大略的人物;随着诸侯王国世系的传递,刘氏后代已彻底衰朽,不可救药! 事实上,汉初淮南布起兵造反时,轻易击溃荆王刘贾军,并把他杀掉;赶走楚王刘交。

这两个战例已经证明刘氏宗族人才凋零。

而挑起“七国之乱”的吴王刘濞,也不过一介庸夫。

他虽有二十万军队,却不能遣用人才。

委任田禄伯为大将军,居然不愿分派五万兵马让他奇袭长安。

这和托付军国重任比较起来,实在是天差地远。

古人用兵最讲究地势。

荥阳一带,自秦灭韩置敖仓之后,就已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是关中与山东地区交通的咽喉。

吴少将桓将军劝说刘濞“过城邑不下,直弃去,疾西据洛阳武库,食敖仓粟,阻山河之险,以令诸侯。

”这是一条很有参考价值的建议,但刘濞还是不能用。

最终吴军顿挫于梁地坚城之下,粮道被断,无食自溃,真是极大的讽刺! 刘濞虽然平庸,作为第一代同姓诸侯王,还是能够郡国数十年。

而其他的“王二代”、“王三代”是个什么样子呢? 淮南王刘安,欲反不反,又谋划不密,接连被自己的部下、亲信,甚至告发,事败自杀。

衡山王刘赐,家中子女乱伦,,污秽不堪。

最终闹到父子上书互相攻讦,被朝廷治罪,全家诛灭。

这两位王二代,也算是奇葩了! 更奇葩的还!很多王二代、王三代在郡国之中,为所欲为,荼毒百姓。

千年之后再读史书,仍能感到愤怒! 江都王刘建,是之孙,江都易王刘非之子,荒淫暴虐几乎与禽兽无异。

朱楼君记录几则史料,各位一看即知。

1、建为太子时,邯郸人梁蚡,持女欲献之易王。

建闻其美,私呼之,因留不出。

蚡宣言曰:“子乃与其公争妻?”建使人杀蚡。

刘建还在太子时,有邯郸人给刘建的父亲江都易王刘非献了一个美女,刘建就把这个美女抢了过来,再把这个邯郸人杀掉;此事虽被立案了,却不了了之。

2、易王薨,未葬,建居服舍,召易王所爱美人淖姬等凡十人与奸。

建女弟徵臣,为盖侯子妇,以易王丧来归,建复与奸。

易王死了还没下葬的时候,刘建就把父亲生平所爱的姬妾淖姬等十个人召过来一起淫乱;刘建的亲妹妹徵臣已经嫁人了,回家来奔丧,又被他强奸了。

3、建游章台宫,令四女子乘小船,建以足蹈覆其船,四人皆溺,二人死。

后游雷陂,天大风,建使郎二人乘小船入波中,船覆,两郎溺。

攀船,乍见乍没。

建临观大笑,令皆死。

刘建在章台宫游玩的时候,让四个女性乘小船,他就用脚去把船蹬翻,看着她们在水里挣扎,死了两个,以此取乐。

之后还用这种方法让两名郎在小船上毙命,他兴奋得大笑。

4、宫人姬八子有过者,辄令祼立击鼓,或置树上,久者三十日乃得衣。

或髡钳,以铅杵舂,不中程,辄掠。

或纵狼令啮死之,建观而大笑。

或闭不食令饿死。

凡杀不辜三十五人。

宫人或者姬妾有过错,刘建就让她们光着身子击鼓,或晾在树上,有时三十天才给她们穿衣服;有时把她们的头发剃掉戴上镣铐、举着铅杵来舂米;有时放狼狗来咬死这些女性,他在一边看着大笑;有时把她们关起来,让她们活活饿死。

这样杀的无辜者达三十五人。

5、建欲令人与禽兽交而生子,强令宫人祼而四据,与羝羊及狗交。

他强行把宫女裸露着,四肢绑起来,让羝羊及狗和她交媾,看看人与禽兽生下的孩子是怎样的。

不难看到,刘建这个人,已经完全突破人性底线;其令宫人兽交,更是极度骇人听闻。

刘建暴行必然是西汉同姓诸侯王中的冰山一角,这样的群体,不覆灭简直天理不容 随机文章杂技高空钢丝表演惊呆路人,18岁小伙掉下钢丝当场摔死火星男孩预言中国圣人,就连霍金都称男孩是天才带土召唤外道魔像,揭秘宇智波带土会什么忍术有些陨石为什么值钱,天外陨石有什么价值(最贵陨石30000元一克)为什么挖到太岁会死人,太岁值钱勾起心中邪恶的欲望/造成1人死亡

田氏代齐后,为什么没有诸侯国讨伐齐国田氏?

在这一历史阶段,代齐,也叫田陈篡齐。

指战国初年陈国田氏后代取代姜氏成为齐侯(齐威称齐王)的事件。

《·齐太公世家》、《史记·田敬仲完世家》讲述了姜齐以及田齐的兴衰史。

公元前386年,周安王正式册命田和为齐侯,自此田氏在形式上取得了齐侯的地位。

公元前379年,齐康公去世,奉邑入于田氏,田氏或者说彻底取代了齐国的,这也成为春秋和战国的重要分界线。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田氏代齐时,没有诸侯国一起来讨伐齐国田氏呢? 一 首先,在田氏代齐后,之所以没有诸侯国趁机来讨伐齐国,原因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就齐国自身来说,田氏代齐是一个历经多年的历史事件,而且,其并没有引起齐国内部的激烈抵抗。

具体来说,在春秋中后期,田氏势力与吕氏势力进行了明争暗斗的较量。

面对齐国公族势力,田氏不仅在积蓄武力,掌握实力,而且通过德于百姓,以此获得齐国百姓的支持。

比如在位时,田僖子乞将齐国的量制由四进制(即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十釜为锺)改为五进制,向百姓借粮时用新制,而还粮时用旧制。

二 通过一系列手段和长期的坚持,齐国百姓心向田氏,归向田氏,田氏家族日益强大。

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齐景公九年,即公元前539年,齐景公派出使,晏婴私下对叔向说:“齐国大权最终将归田氏。

田氏虽无大的功德,但能施恩于百姓,所以获得了齐国上下的支持。

”由此,正是因为齐国获得了百卿大夫的支持,所以在田氏代齐时,齐国内部没有爆发什么争斗。

在此背景下,三晋、秦国、、等诸侯国即便想要干涉,也很难获得胜利,毕竟没有齐国内部势力的响应。

三 另一方面,田氏代齐前,田氏就积极外结诸侯。

比如田常为相后,怕诸侯讨诛自己,为了安定邻邦,取信于诸侯,争取诸侯的信任,尽归、的侵地。

不仅如此,田氏还和晋国的韩、魏、订立了盟约,而对于魏赵韩三家来说,因为也要瓜分晋国,所以也愿意和齐国田氏订立盟约,以此相互支持。

并且,针对齐国南边的和,田氏也主动互通使节。

在此基础上,田氏和齐国周边的诸侯国都保持了不错的关系。

等到田氏代齐时,自然也就没有多少诸侯国要讨伐自己了。

换而言之,田氏代齐前,已经做了非常充足的准备。

四 最后,对于田氏代齐这一事件,发生在春秋和战国之际。

彼时,周王室的权威已经非常低了。

面对晋国、楚国、秦国、齐国等强国,周天子在实力上存在上比较明显的差距。

所以,公元前386年,周安王正式册命田和为齐侯,自此田氏在形式上取得了齐侯的地位。

也即和、、一样,田氏代齐也获得了周王室的认可,被册封为正式的诸侯。

连周王室都认可了,对于秦国、楚国、、、鲁国、卫国等诸侯国,自然也不好说什么了。

如果田氏代齐发生在西周时期的话,估计周天子就要带着诸侯国来一起讨伐齐国田氏了。

但是,在战国初期,周天子只能无奈却认可破坏周礼的田氏代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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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女性犯什么法会被流放? 解析女性流刑的制度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后的重要地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古代立法全貌,可以说是封建法典的代表。

在唐律中,刑法制度己经相当完善。

其中,作为封建制五刑之中仅次于死刑的流刑制度,是当时刑罚体系中比较重要的刑罚制度。

今天,就来聊一聊人们关注较少的女性流刑的制度。

(一) 封建伦理的主旨在于“亲亲”和“尊尊”,其中“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凡是违反“孝”的行为,一律以重罪来对待,处以流刑。

《唐律疏议》规定,凡是知道父母或丈夫丧亡的,隐匿不举哀的,有违孝道,处流二千里。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都会以特别严重的刑责来惩处。

1、 唐律根据封建伦理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力求将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终止,始终界定在封建伦理的既定范围内。

凡是根据律法不能订婚、结婚而非要与之结婚的,都可以认为是违律为婚。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违律为婚当条称离正者会赦犹离正”条规定,凡是违律通婚的,其处罚本条规定“离异”、“改正”的,即使遇赦,仍要离异、改正。

为此,疏议特别解道:“‘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

唐朝社会,等级极其森严。

当时的等级制度之中,平民有着良贱之分,贱民又有官贱和私贱的区分。

其中,官贱主要有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类别,私贱则包含私奴婢、部曲、部曲妻、宫女、随身等。

《唐律疏议》规定,凡是给男奴娶良人家女作妻子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则减一等处罚;并令他们离异。

如果属于男奴自行娶妻的,也要如此处罚。

主人知情的话,杖打一百;因此将所娶的良人女注入女奴之籍的,处流刑三千里。

唐律中关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不止于此,可以看到的是,唐朝的婚姻始终都不能违背“礼”、“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违律为婚,统治者一定会强制离婚从而保证婚姻关系不违反基本的封建伦理道德以及不扰乱国家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2、 “义绝”是指本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亲属实施了侵害或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使得夫妻双方的情义断绝,经官府认定后,一律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凡是不愿解除的,均视为犯罪,都必须要承担相应地处罚。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犯义绝不离及妻妾擅去并改嫁”条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要知道,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是因为“义”,我们也可以如此理解,夫妻二人的关系基于基本的封建伦理以及必须要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而赖以存在的。

如果,“义”一旦不复存在,那么,既然没有了基础,夫妻关系再继续存续也就没有必要了,婚姻一定会予以解除的,只是时间问题。

原本这种婚姻观念只是封建伦理,自正式写入唐律之后,就意味着确立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强制离婚制度一一“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第十四“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条,列举出属于“义绝”的行为: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譬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lea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 无论是妻殴伤夫,或是妻妾殴伤夫的祖父母、父母都一定会被处以流刑。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二“妻滕妾殴夫及滕妾殴妻互殴与譬夫”条记载,“假如妻折夫一支,加凡人三等,流三千里”。

我们可以看到,假如妻子打断丈夫一条肢体的时候,比一般人犯徒三年加三等,即处流三千里。

我们可以看到,“义绝”的规定是带着明显地男女不平等的色彩,是对“男尊女卑”原则的确认。

由于夫妻双方的亲属相犯而造成夫妻义绝的局面,可在法律形式上看,至少是平等的。

虽然,今天我们无法理解,甚至觉得匪夷所思,可是,这从侧面表明,家族拥有凌驾于个人的特权,是我们无法逾越的。

当然,唐代的立法是以家族为基础的,是以家族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调整的。

其实,这恰恰反映出古代婚姻缔结的本质,即婚姻本来就是“合两姓之好”,是两个家族的结合的产物。

此时,既然两个家族己经互相给对方造成了侵害既定的事实,“情义”都己经消失不见,那么,更没有继续的理由和基础了。

无论是谁,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要清楚一点,唐律规定夫妻二人予以离婚,实际上,是法律对两个家族之间的侵害行为的惩处。

(二) 1、 “造畜蛊毒”,指制造、藏存毒虫毒药杀害人命者。

作为“造畜蛊毒”的正犯,《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八“造畜蛊毒”条规定:“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

因此,配制合成或是养殖的蛊毒只要达到可以害人的程度,均可构成此罪,都必须要承担被处以绞刑的法律责任。

“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

”造作、养殖蛊毒的人虽然会遇到赦免,但是其本人与同财共居的家眷和教唆犯罪的人,也应该被处以流刑三千里。

因此,如果遇赦,则改为处流三千里,但是流三千里的妇女必须实际配发。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三及“工乐杂户犯流徒及妇人犯流之处置”条在规定通例“妇人应流者,亦留住”之下,特别以注文限制说:“造畜蛊毒应流者,配流如法”。

因此,可以清晰地看到,妇女犯流刑的,也应该依照打杖法留住;如果属于培育配制毒物害人罪应该处以流刑的,要依法发配。

此外,疏文特别予以解释,“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

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

” 其实,依照唐律妇女的流刑制度的规定,一般是不会单独流放的,所以,我们看到《》、《新唐书》中记载实际上妇女犯流不发配,留在本地、服刑役都是稀疏平常的事。

但是,凡是触犯培育配制毒物害人的罪犯,都是无法容留的,都必须要投放到最远的荒漠之地,以求达到从根本上使其不能再加害于人的目的。

所以,即便是妇女,也必须流放到偏远地区,纵使某些妇女又借机使用非法手段,通过嫁人的方法返回到中土来,一经发现,必须遣返、流放,不得有所违背。

并且,一定要按照流配之法,三等流刑都要居役一年。

即便是有遇赦的情形存在,也不应该对其随意进行宽有或是免去刑罚,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2、 《唐律疏议·斗讼律》卷二十一“同谋不同谋殴伤杀与乱殴伤杀”条规定,“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

”因此,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如果损毁人的肢体的器官两件以上,以及在原来一件肢体器官己经丧失功能的基础上,又将其毁损至两件器官,最后造成笃疾级的病残的,则要处以流三千里的刑罚。

在此基础上,唐律又规定,“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假设妇女甲是谋首造意的人,应该处以徒刑三年,然而由于是乙的性质造成的结果是属于毁损人的肢体器官两件的情形的,那么,应该处以流刑三千里的刑罚处罚。

3、 一般地,凡是属于谋杀人的从犯且又没有对杀人起促进作用的,就要面临处“流三千里”的刑责了。

《唐律疏议·贼盗律》卷十七“谋杀人”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己伤者,绞;己杀者,斩。

从而加功力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

也就是说,凡是预谋杀人的,处徒刑三年;己经致伤的,则处以绞刑;当然如果死亡的话,处以斩刑。

从犯中一旦对杀人起推动促进作用的,一定要处以绞刑;可是有的虽然杀了人可是却没有起到推动促进作用的,就只用处流刑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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