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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伯温斩了天下龙脉?为啥不喷长白山(刘伯温斩龙)?

明朝 2026-02-09 菜科探索 +
简介:刘伯温认为长白山这条龙脉不应该被斩断。

相传明朝时期,刘伯温曾帮助朱元璋转进铁甲龙脉,而明朝之所以只持续了276年,主要是因为刘伯温留下了一条人脉。

自古至今在风水

【菜科解读】

刘伯温认为长白山这条龙脉不应该被斩断。

相传明朝时期,刘伯温曾帮助朱元璋转进铁甲龙脉,而明朝之所以只持续了276年,主要是因为刘伯温留下了一条人脉。

自古至今在风水学上都有龙脉一说,而我国的主要的龙脉,一共有三条,分别是福建下海的南龙、浙江一带入海的中龙以及长白山的北龙。

这些主脉中又分离出很多支脉,据说统治者如果想要自己的王朝千秋万代,就需要斩掉不必要的支脉。

斩龙人

除此之外,龙脉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动,几乎每隔100年都要大变一次。

而明太祖朱元璋登基称帝之后,就担心会出现其他的翩若天赐与自己抢夺江山。

因此,为了让自家后人延续江山,避免出现改朝换代的事情,朱元璋就派刘伯温斩尽天下龙脉,而刘伯温在接到命令之后,就马不停蹄的去到全国各地斩龙脉。

长白山龙脉

传说当时的刘伯温已经斩断了包括南龙、中龙在内的99条龙脉,唯独在到达长白山龙脉的时候,他没有过多停留,扭头就走。

回去后他就告诉朱元璋,天下龙脉都已经被他斩断,可事实上他并没有斩乱长白山的龙脉,那么他为什么要留下这一条龙脉?对于这一点,很多人表示不解,但是如果说从卫星图上面看,你就会发现我国的山脉走向与那些古老的传说相对吻合。

宏伟巨龙

而刘伯温当时也看出,长白山像是一条气势宏伟的龙,再加上长白山脉本就特别占地面积广阔的同时,山体体型也是十分的严峻的。

因此刘伯温认为这条龙脉,不应该斩断断,否则将会给自己的后代不利,至于忌惮,他才放过了这一城龙脉。

释永信不叫释永信了

3月20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释永信(原名刘应成)一案提起公诉。

一纸公诉书,彻底撕掉了“释永信”这个显赫一时的“标签”,让一场长期透支信众信任的少林“佛门蛀虫”,撞上了法治的“南墙”。

释永信(原名刘应成)。

图片来源于网络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

官方通报里的罪名如同四把手术刀,一层层撕开了那张曾经显赫的“皮”——“少林寺住持”。

刀刀见骨,把这位曾经的“佛门顶流”扒了个干干净净。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是佛教的基本教义。

在任少林寺住持时,释永信经常以上述八字告诫僧人,说“希望大家能领会我老调重弹的苦心,因为这才是我们真正的活法。

” 然而,这位昔日“满身光环”的少林住持却在去年被官方通报点明: 涉嫌刑事犯罪,挪用侵占项目资金寺院资产;

严重违反佛教戒律,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

舆论怎能不一片哗然,反差又是多么地讽刺! 其目无国法、罔顾教规,六根不净、追名逐利,肆意妄为、屡破底线,背弃了正信正行的沙门传统,枉费了广大僧众的追随信任。

刘应成,或者说那个曾被无数人顶礼膜拜的“释永信”,终于要在法庭上,为他那些见不得光的事儿买单了。

释永信(原名刘应成)。

图片来源于网络 说起这桩大案,时间线拉得清清楚楚: 2025年7月27日,少林寺管理处发布情况通报称,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正接受联合调查。

2025年7月28日,中国佛教协会“闪电”注销戒牒。

2025年11月16日,河南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宣布依法对释永信批准逮捕。

2026年3月20日,河南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释永信(原名刘应成)案提起公诉。

有细心的小伙伴发现了,在检察机关最新的通报中,措辞用的是“被告人释永信(原名刘应成)”。

法庭不看你坐过什么样的法台,只看你动过什么样的歪心思。

国法面前,没有特殊身份、没有法外之地。

刘应成倒好,在少林的红墙里经营着自己的权力帝国,把清净之地当成了个人的生意场。

难道他以为,那件绣着金丝的袈裟是他的“护身符”,少林住持的光环能替他遮风挡雨? 属实想多了。

袈裟遮得住肉身,却遮不住贪欲;

挡得住流言,却挡不住法律。

中国佛教协会把话说得很透彻: 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佛教信仰的内在要求、是严持戒律的应有之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戒律昭昭,不容亵渎。

曾几何时,“释永信”三字是何等尊崇,佛门内外名重一时。

如今,戒牒已销,光环已散,虚名终将化为泡影。

山门依旧,世上再无信众景仰的“释永信”,只有等待审判的“刘应成”。

释永信案是一记警钟,敲醒了某些人的“特权幻梦”: 不管你是什么身份、披着什么外衣,在法律面前,谁都别想搞特殊。

宗教信仰从来不是违法的挡箭牌,袈裟更不是贪腐的遮羞布。

谁要是敢越雷池半步,对不起,法律这把尺子,量你没商量!来源:中国新闻网

上海一女子“闪婚”拿到价值近千万房产99%份额,“闪离”后起诉分割房产,法院判了: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需向女方支付50万元房屋折价款

新闻荐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对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写着“李琳,99%产权份额”。

此次起诉,李琳要求分割房产,一分都不能少。

被告席上,比李琳小13岁的前夫刘亮(化名)显得手足无措,一时不知如何辩驳。

这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刚分居三个月,因刘亮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一年后,李琳再次起诉,态度坚决,刘亮见婚姻已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而两次离婚诉讼中,李琳只字未提财产分割。

谁承想,双方婚姻关系刚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

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该案审判长王飞及主审法官徐莉,还原这起离奇财产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一次始于“顺风车”的闪婚 故事的开端,始于一次偶遇。

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与23岁的刘亮因搭乘“顺风车”相识。

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离异后带着一个女儿;

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未婚。

相识一个月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

2019年1月,他们登记结婚,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不过10个月,其间双方父母未曾见面,也未举办婚礼。

婚后初期,两人仍各自住在父母家中,未共同生活。

刘亮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老宅拆迁分得的两套房屋是家庭主要财产。

其中小的一套对外出租,补贴家用;

大的一套当时价值近千万,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居住于此。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亮家,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

刘亮真心对待这段感情,对李琳的女儿也十分疼爱,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给自己。

父母一开始不同意,刘亮便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劝服了他们。

2019年7月13日,刘亮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下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赠与合同,将名下产权份额赠与刘亮。

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留1%。

刘亮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及产权比例,他未及深思,但为了“表忠心”,一时冲动做出了决定。

然而,这段始于偶遇的婚姻,并未持续太久。

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后便分居。

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

一场刺破“登记表象”的探源 “这个案子太反常了。

”徐莉回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

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财产分割多有协商空间,但李琳全程只谈财产、不谈感情。

”徐莉说。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写着李琳占99%份额。

她能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情形作出了规定。

尽管该解释尚未生效,但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重要方向。

合议庭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寻求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正属于“除外”情形。

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或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表征。

例如,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财产归属安排,需是双方充分协商、慎重考虑后的真实合意,而非一时冲动或未经深思的行为。

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

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获得多少?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来源来看,该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11岁,对该房屋无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若让其拿走99%,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丧失栖身之所。

这对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看,双方婚姻关系虽持续约三年半,但实际共同生活仅六个月左右,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短短数月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房产,利益失衡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来看,李琳年长刘亮13岁,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

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她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

而刘亮的赠与虽有冲动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

因善意行为导致离婚时遭受巨大损失显然不公平,亦不合理。

从双方过错来看,并无证据证明是一方过错导致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亦未就此提出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办理房产变更缴纳11.9万余元税费,且双方共同生活六个月,这些在裁决时均应予以考虑。

综上,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

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该规定为类案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修改,一直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同时,法律公平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时亦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

”王飞说,婚内赠与的本质是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刘伯温斩了天下龙脉?为啥不喷长白山(刘伯温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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