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天前,五里墩街派出所曾接到群众报警称停在商场门口的电动车被盗,正是黄文俊负责调取视频资料追踪嫌疑人,他在监控里已经锁定了嫌疑人…
武汉一辅警陪家人逛街吃完饭时
突然“消失”了二十分钟
原来他在街头“偶遇”窃贼
顺便加了个班
尾随小偷并成功将其抓捕
“难得出来一趟,老婆,辛苦你带儿子去游乐场再玩一会儿,我有点事马上回。
”17日傍晚,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五里墩街派出所辅警黄文俊与妻儿一起来到商场逛街吃饭,正准备回家时,刚坐上电动自行车的他突然对妻子说了这样一句话。
妻子没有多问,带着孩子等候。
黄文俊则转身去了另一个方向,其实,他是“盯上”了一个人。

骑在电动车上的黄文俊(图中右侧箭头标示)一抬头发现了嫌疑人苏某坤(左侧红圈)。
通讯员供图
这是一名穿着橙色外套的男子。
黄文俊已经在监控资料里“盯”了几天了。
4天前,五里墩街派出所曾接到群众报警称停在商场门口的电动车被盗,正是黄文俊负责调取视频资料追踪嫌疑人,他在监控里已经锁定了嫌疑人苏某坤的身份,但一直没有发现苏某坤到底在哪里,谁知当天吃完饭正要与妻儿离开商场时却发现了疑似苏某坤的身影。
是不是他?黄文俊一路尾随,也快速给五里墩街派出所指挥室报告。
跟了一阵,他的脑子里迅速回想起这四天里自己在监控里看到各个角度的苏某坤,终于确认:没错,是他!黄文俊继续尾随在后,也等待着增援的同事。

黄文俊(黑衣)主动上前制服嫌疑人苏某坤(橙衣)。
通讯员供图
苏某坤在电动车停车区来回张望,后径直走向地铁口。
黄文俊跟上,一路尾随进了地铁站。

黄文俊走入地铁站。
“我们到了,正在停车!”派出所增援的同事还有几分钟才能到身边。
眼看苏某坤站在地铁购票机前买票,四周人流稀少、场地开阔。
下一班地铁,2分钟后抵达。
“如果让他上了地铁,就不好抓了。
”黄文俊等不及同事赶到,果断迎面朝着刚买好票的苏某坤走去,一把逮住苏某坤的胳膊,亮明身份。
苏某坤愣了几秒,接着拼命挣扎。
黄文俊利落将苏某坤控制,很快几名同事也赶到。
身旁的同事甚至发现,黄文俊的手上还挂着儿子的小背包。
被抓获的苏某坤对盗窃电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被依法行政拘留。
将苏某坤带回派出所后,黄文俊赶回家和妻儿会合。
直到此时,儿子才知道爸爸“突然消失”的20分钟是去抓小偷了。
记者| 夏奕
通讯员| 杨冰 袁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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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在吉林省公主岭市某公司的办公区,大部分同事已经下班,只剩下原告孙某某还在工位上专注处理工作。
连续多日的熬夜加班让她身心俱疲,神经一直紧绷着,正全神贯注核对数据,整个人沉浸在自己的工作节奏里,对周围的动静毫无防备。
就在这时,同事吴某某路过她的工位,一时兴起想和她打招呼,或是开个小玩笑。
他没有出声呼唤,而是快步走到孙某某的工作区域窗边,猛地抬手用力敲击窗户玻璃。
“咚!” 一声清脆又突兀的声响,在寂静的办公室里格外刺耳。
孙某某正高度集中注意力,被这突如其来的惊吓狠狠击中,身体瞬间僵住,心脏猛地一缩,紧接着就感到一阵剧烈的心悸,胸口发闷、呼吸不畅,手脚都忍不住发软。
她强撑着缓了好一会儿,不适感不仅没消失,反而越来越严重,心慌得坐立难安。
察觉到情况不对,孙某某赶紧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不得不住院治疗5天。
事后,孙某某认为自己的身体损伤是吴某某突然敲窗惊吓所致,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损失;
可吴某某觉得自己只是无心之举,不过是职场间普通的互动,根本没想过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反复协商,始终没能达成一致。
孙某某最终将吴某某起诉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54元。
图:AI生成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三大法律核心问题解析 01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 主观过错: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傍晚安静的办公环境下,应当预见突然敲击窗户可能对专注工作的同事造成惊扰,却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违法行为:其敲窗行为虽属无恶意的玩笑或打招呼,但在特定环境下超出了合理互动范围,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惊扰。
损害结果:孙某某因惊吓出现心律失常等症状并就医,产生了明确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02敲窗行为与心律失常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 从医学角度看,心律失常的诱因包括外界刺激、情绪波动等,孙某某有熬夜、加班习惯,身体处于易疲劳状态,吴某某的敲窗行为属于突发性外界刺激,是诱发其症状的客观诱因之一。
从时间关联性看,孙某某在被敲窗后立即出现不适并就医,符合“无前者行为则无后者结果”的条件关系,因此认定二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03责任如何划分?是否适用“过错相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吴某某的过失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次要诱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孙某某的心律失常主要系自身体质及熬夜、加班等因素所致,属于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酌定吴某某对孙某某的合理损失(4454元)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45.4元;
因吴某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孙某某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律延伸 职场互动的法律边界警示 1.玩笑行为≠免责盾牌:即使是无恶意的玩笑,若在特定环境下对他人造成惊扰并诱发损害,仍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2.特殊体质≠风险自担:即使被侵权人存在基础疾病或易疲劳状态,侵权人也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免责,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3.办公场所的注意义务:职场互动需充分考虑环境和他人状态,避免实施可能造成惊扰或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尤其对处于疲劳、高压状态的同事,需尽到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职场互动的边界在于“尊重”与“审慎”。
即使是看似无害的玩笑,也需充分考虑他人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避免因一时疏忽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转自:法音吉语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