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告答辩状范文(通用11篇)

【菜科解读】
民事被告答辩状范文(通用11篇)
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写法没有统一的规定,一定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事被告答辩状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被告答辩状 1
答辩人(被告):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XX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XXXXXX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XX区XX村镇XX村XX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XXXXXX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XX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
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2XXX年2月24日签订《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
然而事实上,自20XX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XX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
截至20XX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
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20XX年12月12日到20XX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20X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
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
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2XX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
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XX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XX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XX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XX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XX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XX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
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XX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2XXX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XX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
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XX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XX仿冒所为。
此前答辩人曾找XX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XX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XX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XX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
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XX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XX”
三字是否系XX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XX”
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XX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23000台,ci-910270台,cp-10016台。
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
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20XX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
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23000台,ci-910270台,cp-10016台。
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
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
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 或“发出定单”,而自XX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200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
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XX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
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XX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XX结算价435元。
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
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
”
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
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20XX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
”
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
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
”
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
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
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
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XX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
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XX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
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XX年11月15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2
答辩人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答辩人因一案(或:答辩人因╳╳╳对一案所提起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3
XX,男,19XX年生,19XX年结婚生子,19XX年得一子,名叫XX。
XX高中毕业后一直在xx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xx县xx镇东大街10号。
19XX年妻子病故。
XX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x私企当老板。
XX一家人住两间平房,过着清贫的生活。
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
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
因此XX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远房侄儿XX的照顾。
XX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
XX对XX很尊敬,虚心向他学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经常帮助XX家干重活,脏活,累活。
特别是XX退休以后,XX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
XX照顾XX,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XX办学有方,使xx镇小学成为县,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
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
19XX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市内也装修一新。
19XX年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家欢度晚年。
XX为了对XX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谢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xx,现任镇小学校长李xx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
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10月10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遗嘱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XX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XX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
20XX年3月1日,XX突发脑溢血死亡。
因XX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
丧失由XX办理。
XX按照遗嘱继承了XX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XX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XX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xx县人民法院状告XX。
XX起诉状摘要如下:
(一)被告XX对原告父亲XX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 ,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 ,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
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以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的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XX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
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国家法律。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XX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
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之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告人:XX,男,40岁初中毕业,汉族,x私企老板,住xx县xx街xx号
答辩人:XX,男,30岁初中毕业,汉族,xx厂工人,住xx县xx镇东大街14号
民事被告答辩状 4
答辩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XX县XX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XX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XX置业将清算事宜在《XX日报》进行了公告。
xx年12月31日XX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XX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XX县XX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XX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XX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XX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新成立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XX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5
答辩人:刘xx,男,汉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市XX区xxxx,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陈xx,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现住:XX市城关区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陈xx的婚姻关系
我与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我与陈xx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陈xx与我在性格方面差异较大,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指责、谩骂,多数情况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出于礼让的态度,保持沉默,但陈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进尺,不断因为家庭琐事同我进行争吵,我稍作解释回应,陈xx轻则摔砸家庭财物,重则对我进行暴力攻击。
考虑到上述事实发生在其怀孕和哺乳小孩期间,我处处隐忍,但还是没有让陈xx悔过,在不断对我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同时,还经常对我的父母进行谩骂,对我家的亲属进行语言攻击,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亲属断绝关系,我父母在出面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时,指着我母亲口出秽语,将我及我父母的手机摔坏,还诬陷我母亲偷区她的钱物,最终导致我母亲心脏病发作住院手术。
且被答辩人多次在同我争吵后,叫来其母亲,其母亲不但对陈xx不劝阻,反而和陈xx抱起孩子就回陈xx父母家,并拒绝我上门看望孩子,剥夺我作为父亲的监护、探望权。
我和陈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为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对陈xx的态度太纵容、太放任,是因为我处处隐忍,事事随其愿,才让陈xx对我及我的父母的恶劣恶略态度不断升级,导致多年来抚育我长大的母亲心脏病发作,并留下后遗症,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
我常常在反思自己,为什么善良换来的却是如此结果?
在我母亲手术住院和回家疗养期间,为了方便照顾我母亲,我经常在父母处居住,陈xx不但不来探望,反而诬陷我母亲没有手术,是装病,并告诉我要和我们家断绝关系。
同时,在得知我母亲确实生病事实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将我家里所有的名贵酒水都喝完,以示对我母亲的心脏病进行庆祝。
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在陈xx怀孕和生完小孩都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做饭、洗衣服家务活全包干,在陈xx对我和我父母进行谩骂、砸摔乃至暴力攻击时,也从来一声不吭,希望能换回陈xx的良知,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换来的却是如此狠毒的回报。
在我母亲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时,家中所有的电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陈xx转移,将结婚照片撕毁,对房屋内设施也进行了损坏。
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时,陈xx态度强硬,拒绝我探望,并扬言要找他们家人及社会人员来教训我,教训我的父母。
试问是问陈xx,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底限,还有没有人的基本良知?综上所述,我对陈xx已经心灰意冷,我和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和陈xx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被答辩人起诉状相关问题的答复
1.我非常疼爱自己儿子刘xx,我除了言语上不善表达外,我对自己的儿子在感情和物质上进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湿、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购买。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说我不爱男孩,声称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没有事实根据。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
实际情况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陈xx的谩骂、侮辱、且其动不动让我滚出家门,当时我的一个表妹(我舅舅的女儿)正好有事要去外地办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对孩子照顾事宜后才离开,同时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对孩子的照顾义务。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实情况是我母亲心脏病发作,需要有人看护,且在心脏手术期间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
且XX年3月27日,被答辩人同我争吵并对我谩骂,并要求我滚出家门,我为了照顾母亲,同时被答辩人不让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处居住以方便照顾。
4.被答辩人声称我长期不给孩子生活费用不属实,被答辩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间,由于其没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辩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绝我探望孩子,也拒绝我去其父母家,导致我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殴打其母亲没有事实根据,由于本案和其母亲没有直接关系,我不想对其母亲发表过多评论,但有一个事实必须阐明,我对其母亲自同被答辩人结婚以来都非常尊重,不可能发生殴打的事情,但其母亲在陈xx对我进行谩骂、侮辱乃至暴力攻击时,不但不劝阻反而还经常在一边帮腔,冷嘲热讽,说我是和尚,除了吃饭、睡觉、看书外什么都不会,也不和她们说话沟通,即便这样我也是保持沉默,从来没有和其母亲发生正面冲突。
我和陈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亲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儿子刘xx,且被答辩人无需支付抚养费
1.被答辩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有酗酒的恶习,其心态不同于正常母亲,经常对孩子的照顾采取放任的态度,孩子目前还不满一岁,不能翻身,其经常放任孩子在爬卧的姿势下啼哭,且孩子经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辩人开脱说为了治孩子哭闹的毛病。
如果孩子随被答辩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
2.被答辩人性格暴戾、具有攻击性,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长,其同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父亲都有严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很难保证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响,从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恳请法院考虑。
3.被答辩人哺乳期已经结束,孩子目前已经停止母乳,全部食物营养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辩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保证孩子正常生活开销。
答辩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物质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同时答辩人的父母都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父母愿意无偿帮助答辩人共同抚养孩子成年。
5.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6
答辩人:XX
性别:男出生年月:XX年11月24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XX国际多式联运XX项目部职业:
住址:XX县XX镇XX村
被答辩人:XX
性别:女出生年月:XX年10月12日
民族:汉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XX县XX镇XX村
答辩人因XX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XX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XX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XX年5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X年12月16生育女孩XX。
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给于家庭。
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
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XX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
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XXXX年12月16日出生,至XX年2月28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
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XX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XX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XX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5月25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7
答辩人:XX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XX,大学文化程度XX初级中学校长,单位地址:XX乡XX村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年9月21日生,XX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家庭住址:古浪县XX乡黄泥岗村四组。
答辩人因XX健康权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免除学校关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
原告XX与被告王成龙系XX初级中学同班同学。
XX年6月9日晚自习后,原告与被告因为琐事发生矛盾纠纷,被告进入原告宿舍对原告实施了殴打,事后学校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准备妥善处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龙事发第二天即离开学校,不知去向,来学校多次与被告王天才联系,试图协调处理此事,但最终没有结果。
此事后经古浪县公安局黑松驿派出所调查在案。
在此期间,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经到古浪县人民医院、武威市肿瘤医院、兰大第二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和手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初级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对于该案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责任。
答辩人:XX初级中学
民事被告答辩状 8
答辩人:XX,男,XX年8月15日,汉族,现属XX省XX市XX镇XX实业公司货运司机,住址位于XX省XX市清华路7号。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
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对某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疑问,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XX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XX—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43元。
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XX数据8293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XX数据2556.56元)。
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24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
《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在已经要
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实际上我认为X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昌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十一月十七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9
审判员: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原告李X与第二被告陈XX合同纠纷一案,将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支付报酬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XX年元月31号原告李X与被告陈XX签定协议,并协议约定由原告协助被告陈XX承揽建筑工程,被告陈XX向原告支付报酬,该协议充分表明当事人为原告李X与被告陈XX,并且该协议有且只有两方当事人,其中一方为原告李X,另一方为被告陈XX,我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也未从委托任何人从事过居间服务。
因此该合同只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报酬及违约金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第二,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从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为居间人,被告陈世奇为委托人,但是在对居间人的资格,什么人才能从事居间服务方面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著名的民商法专家XX民教授认为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因为居间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属于商业活动的范畴,任何一种商业活动都要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登记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装店,目前就这种观点理论界也基本上达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综上所述事实可以明确: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的主体是谁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代理人:XXX
XX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10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被告答辩状 11
xxxx人民医院
住址:xx市xx路七号
因xxx要求xxx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xx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柜拆除,xxx是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xx的伤害赔偿应由xx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xxx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
其三,受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的xxx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xxx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答辩人与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xx在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xx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xxx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