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下午,肥乡区某中学初一学生王子耀的家人发现孩子迟迟未归,拨
【菜科解读】
2024年3月10日,本是一个看似平常的周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却因一起恶性案件打破了往日的宁静。
当天下午,肥乡区某中学初一学生王子耀的家人发现孩子迟迟未归,拨打其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
心急如焚的家人四处寻找无果后,于当晚向警方报案。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视频,发现王子耀最后出现的地点是与同班同学张某某、李某、马某某在一起。
进一步调查得知,这三名同学曾邀请王子耀一起出去玩。
在警方的询问下,张某某等三人起初支支吾吾,言辞闪烁,这更加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经过连续多日的审讯和深入调查,3月11日,张某某等三人终于交代了他们残忍杀害王子耀并埋尸的犯罪事实。
根据三名嫌疑人的供述,警方在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南一处废弃的蔬菜大棚内找到了王子耀的尸体。
当警方挖开那片土地时,眼前的景象令人触目惊心。
王子耀的遗体被掩埋在浅坑之中,身体多处遭受严重伤害,脸上满是泥土和血迹,衣物也破烂不堪。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王子耀系被他人用暴力手段致颅脑损伤合并脊柱骨折死亡,死状极其凄惨。
经调查,3月10日下午,张某某以去蔬菜大棚玩的名义将王子耀骗出。
在蔬菜大棚内,张某某、李某、马某某三人早已预谋好要对王子耀实施伤害。
他们先是将王子耀控制住,然后轮流对其进行殴打,用铁锹等工具猛击王子耀的头部和身体。
王子耀奋力反抗,但终究寡不敌众,渐渐失去了反抗能力。
最终,这个年仅13岁的少年倒在了血泊之中,生命戛然而止。
杀害王子耀后,张某某等三人为了掩盖罪行,用铁锹在大棚内挖了一个浅坑,将王子耀的尸体掩埋其中。
嫌疑人过往:校园暴力的“惯犯”
随着调查的深入,三名嫌疑人的过往劣迹逐渐浮出水面。
张某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谋,他在学校里就是一个令人闻风丧胆的“小霸王”。
他经常无故殴打其他同学,抢夺他们的财物,还威胁受害者不许告诉老师和家长。
有一次,他因为一名同学没有给他交“保护费”,就将该同学堵在厕所里,用拖把杆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该同学身上多处受伤。
李某和马某某则是张某某的“跟班”,他们为了讨好张某某,经常跟着他一起欺负其他同学。
李某性格懦弱,但在张某某的胁迫下,也不得不参与到校园暴力行为中。
马某某则比较狡猾,他善于在老师面前伪装自己,表面上是一个听话的好学生,实际上却和张某某、李某一起干着坏事。

这三名嫌疑人在学校里形成了一个小团伙,他们以欺负同学为乐,给许多同学带来了极大的心理阴影。
王子耀就曾多次遭受他们的欺负,但他性格内向,不敢将此事告诉老师和家长,只能默默忍受。
长期的校园暴力让王子耀变得胆小怯懦,也让他成为了张某某等人眼中的“软柿子”。
受害者家庭:破碎的梦与无尽的悲痛
王子耀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都是勤劳朴实的农民。
他们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非常重视孩子的教育,希望王子耀能够通过读书改变命运。
王子耀也很懂事,他学习刻苦,成绩在班里一直名列前茅。
他还经常帮父母做家务,照顾年迈的爷爷奶奶,是村里人眼中的好孩子。
然而,这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彻底击碎了这个家庭的梦想。
王子耀的父母得知儿子遇害的消息后,悲痛欲绝。
母亲整日以泪洗面,精神几近崩溃;
父亲则陷入了深深的自责和悔恨之中,他后悔自己没有多关心儿子,没有及时发现儿子在学校里遭受的欺负。
王子耀的爷爷奶奶也因为承受不住这个打击,一病不起。
这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如今被阴霾笼罩,失去了往日的欢声笑语。
王子耀的父母表示,他们一定要为儿子讨回公道,让凶手受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反响:引发对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刻反思
这起案件一经曝光,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人们纷纷对三名嫌疑人的残忍行为表示愤怒和谴责,同时也对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许多网友表示,校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更会给他们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
学校和家长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培养他们尊重他人、关爱他人的意识,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暴力行为。
还有专家指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年龄有所提前,一些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实施严重犯罪的能力和意识。
因此,应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让那些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教育的思考。
三名嫌疑人的家庭环境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他们的父母要么对孩子缺乏关爱和管教,要么采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他们性格的扭曲和行为的偏差。
因此,家长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和谐、温暖的成长环境。
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三名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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